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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内蒙古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
2010-06-13 11:19:02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网络 阅读量:1

  第二十六条 家庭责任感强,能够主动与家庭成员沟通(3分);

  考察其对家庭成员的生活、健康、成长关注程度及家庭责任与义务履行情况,根据考察情况评分。

  第二十七条 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就业等有关政策及救济渠道(2分)。

  询问对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就业等有关政策及救济渠道的了解情况和求助打算,根据掌握情况打分。

  第二十八条 了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等其他戒毒措施(3分)。

  考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等其他戒毒措施的了解情况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的打算。根据考察情况打分。

  第二十九条 掌握一定的劳动和就业技能(3分)。

  查看相关技术等级证书,实地考察劳动技能掌握情况,根据考察情况打分。

第三章 诊断评估程序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新收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在入所1个月以内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包括戒毒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日常考核情况登记表,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和社会功能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以及诊断评估评分表。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大队应当对戒毒人员的遵规守纪、行为规范、学习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接受医疗、康复训练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并确定出优、一般、差等级。优等应具备三次以上嘉奖且无违纪处罚记录,有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差。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大队应当对戒毒期限执行满一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完成最后一个季度的考核评定后,于次季度开始的十日内报所诊断评估委员会进行一年后诊断评估。

  第三十四条 在一年后诊断评估中,得分在90分以下、60分以上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在继续执行满一个季度后,经大队考核评定认为戒毒效果良好、符合本细则第四十条 规定之情形的,大队可以再次向所诊断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一年后评估申请。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诊断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大队提交的评估人员名单后,应组织评估委员会成员对评估对象进行调查、访谈和测评,并分别提出初步诊断评估意见。

  所诊断评估委员会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召开诊断评估工作会议,对评估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评估意见进行集体评议,做出最终评估意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意见制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结果呈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诊断评估结果应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前一个月完成期满前诊断评估。对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期满前应再次开展诊断评估。

  强制隔离戒毒大队于每季度初将本季度戒毒期满的人员名单及考核评定结果报所诊断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所诊断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开展诊断评估工作,并于戒毒人员期满前一个月公布诊断评估结果。

  第三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诊断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诊断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三日以内,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 所外就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适用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有关规定。

第四章 诊断评估效力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奖惩结果作为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受表扬、嘉奖、立功奖励的,在诊断评估中一次分别加2分、4分、8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罚的,在诊断评估中一次分别扣5分、10分、20分。在季度考核评定中受三次以上嘉奖且无违纪处罚的,可评定为优,在季度内有严重警告以上处罚的,可评定为差。

  基础分为必保指标,罚分从评分中扣除。

  第四十条 一年后经诊断评估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且连续三个季度或累计四个季度考核评定为优的,隔离戒毒所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至12个月。

  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自审批机关批复送达强制隔离戒毒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年后诊断评估得分90分以下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直接评定为90分以上,并可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一)在抢险救灾、保护公私财产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检举揭发重大违法犯罪、查明属实的;

  (三)举报和制止其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内群体性吸贩毒、擅离隔离戒毒场所的;

  (四)有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明显提高生产效率的;

  (五)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他人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

  (六)做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特殊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严重违法违纪,可以直接评定为60分以下,并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一)私藏毒品或向所内传递毒品、在所内吸食毒品的;

  (二)擅自离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逾假不归的;

  (三)组织、策划集体闹事、斗殴及打架造成他人伤害的;

  (四)有自杀、自伤自残行为的;

  (五)私藏手机、管制刀具和其他重大危险品的;

  (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期满前诊断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下、60分以上的,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其中得分在80分以下60分以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地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也可以经本人或家属同意转为自愿戒毒康复。

  一年后、期满前诊断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其中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40分以上的,可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1-3个月、得分在40分以下40分以上的可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4-6个月、得分在20分以下的可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7-9个月。

  被延长隔离戒毒期限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期满前应再次进行诊断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可再次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但累计延长强制隔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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