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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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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娄底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暂行办法
2010-04-01 11:17:16 来自:娄底政府网 作者:网络 阅读量:1

  为对在所强制隔离戒毒时间满一年的戒毒人员生理脱毒、心理矫治、学习教育、日常行为等进行科学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成立娄底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监管支队支队长任组长,分管监所安全工作的副支队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任副组长,强制隔离戒毒所教导员、副所长和管教民警为成员。下设三个专业评估组:

  (一)学习技能评估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教导员任组长,管教民警为成员。

  (二)生理心理评估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任组长,医务室工作人员为成员。

  (三)日常管理评估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任组长,管教民警为成员。

  二、工作程序

  由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各专业评估组每月25日前分别对在所强制隔离戒毒已满一年的戒毒人员进行一次学习技能、日常管理和生理、心理评估,形成有组长签名的书面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在监区张榜公示。

  综合评估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根据各专业评估组提供的评估情况,对照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条件,每月底审查一次,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送娄底市公安局法制办审核,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

  三、内容及标准

  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脱毒治疗、康复、教育和管理、家庭环境条件等作为诊断评估参数。坚持行为评定与突出贡献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评估“合格”者,尚符合提前解除强制戒毒条件。

  (一)学习技能评估。同时达到以下标准,该项评定为“合格”。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书面考试成绩达90分以上。不合格者,经本人申请,20日内可补考一次。

  2、熟练掌握劳动技能,积极参加戒毒所组织的康复劳动,并完成规定的劳动时间。

  本项评估的具体操作由各所结合实际自定。

  (二)生理、心理评估。同时达到以下标准,该项评定为“合格”。

  1、尿检成阴性;

  2、稽延症状基本消失;

  3、身体素质基本恢复。具体指标:30岁以下男性俯卧撑20次/分钟,30岁以上15次/分钟;30岁以下女性仰卧起坐30次/分钟,30岁以上20次/分钟;

  4、心理状态趋于正常。

  (三)日常管理评估。日常管理评估分为日评估和月评估,日评估由日常管理评估组每日进行评估,每月25日结合日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本项评估的具体操作由各所依据现行评估办法组织进行。

  四、结果使用

  对符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戒毒人员,在监区张榜公示后,由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评估领导小组组织综合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综合评估登记表、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送娄底市公安局法制办审核,报相关局领导审批后,由市局法制办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实施办法下发后,本实施《办法》自行废止。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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