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法律法规 > 相关规定 > 正文
相关规定
关于改进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4-12-18 21:09:18 来自:禁毒办通﹝2014﹞49号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深入推进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完善戒毒康复工作体系,积极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改进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进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取得初步成效。近年来,各有关地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借鉴云南开远、海南三亚、四川西昌、广东三水等地经验做法,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积极探索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新思路,建成了一批集戒毒、康复、生活、学习、培训、就业等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场所,使一批吸毒人员戒除了毒瘾、融入了社会,有效降低了复吸率、提高了戒断巩固率,对于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减轻毒品社会危害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当前戒毒康复场所工作面临诸多困难。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是一件新生事物,受重视不够、经验不足、保障不力等因素制约,当前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有些戒毒康复场所运行状况不够理想,安置戒毒康复人员数量不多,床位长期大量闲置,有的甚至处于关门停业状态,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有些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成后尚未正常投入使用,有的生活功能不够完善,有的劳动生产项目建设滞后,难以实现正常运转。个别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没有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有的还没有开始动工兴建,有的甚至还没有落实建设用地和配套资金,导致建设规划迟迟没有落实。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戒毒康复场所工作深入发展,造成国家投资和戒毒资源浪费,有必要进行改革创新,改进建设管理方式,尽快扭转被动局面。
  
  (三)切实增强改进戒毒康复场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当前,我国毒品滥用问题依然严重,吸食海洛因人员复吸率居高不下,滥用合成毒品人员增长迅猛,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建立戒毒康复场所,完善戒毒康复模式,是有效解决复吸问题、巩固戒毒成果的创新之举,是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加强吸毒人员服务管理的重要载体,是一项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平安工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工作理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毒品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深刻认识做好戒毒康复场所工作的特殊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改进戒毒康复场所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形成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体系,努力提高戒毒康复工作实效。
  
  二、因地制宜地改进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发展方向
  
  (四)扶持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继续开展戒毒康复工作。对于已经投入使用、基础条件完备、运行状况良好的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应当按照既定规划设计和管理模式,继续开展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协调指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制定完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指导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建设发展规划。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具体做好项目建设、管理、使用、运转等各项工作,实现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健康持续发展。
  
  (五)改变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用途。对于已经完成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没有安置人员、运行状况不佳的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应当根据《“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和当地禁毒工作实际需要,原则上调整用于规划内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用于收治病残戒毒人员,有效解决送戒难、收治难问题。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研论证,做好项目改建工程的协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原有规划。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搞好规划设计,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组织实施基础设施改建工程,加大卫生医疗投入,完善各项功能,确保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改建后发挥应有作用。
  
  (六)调整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规划。对于尚未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应当根据《“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和《“十二五”禁毒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结合当地禁毒工作实际需要,原则上调整用于规划内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禁毒基础设施项目。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改建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的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具备条件的及时调整安排投资计划,督促推动项目建设。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前期立项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和建设用地,建设符合禁毒工作需要的禁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保国家投资使用到位。
  
  三、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七)完善基础设施。按照“自愿为前提、康复为中心、安居为条件、生产为平台、教育为手段、治疗为保障、回归为目标”的思路,进一步改进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功能设计,改善环境设施,满足戒毒康复人员生活、学习、医疗、劳动、培训、就业等基本需求,使戒毒康复场所成为戒毒治疗的医院、劳动康复的基地、培养技能的学校、就业帮扶的平台。适应戒毒康复人员长期生活、安居就业的需要,对住宅宿舍进行逐步改造,有条件的要开发部分单元房、单人房,不断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加强戒毒康复场所卫生医疗能力建设,配齐必要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引进具有资质的心理咨询和相关专业人员,提高戒毒医疗和心理矫治水平。
  
  (八)创新管理方式。坚持把教育挽救戒毒人员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做到人格上尊重、感情上亲近、生活上关心、权益上保障,切实增强戒毒康复场所的吸引力。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签订协议、职业培训、劳动康复、学习生活、内务管理、生产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依法保障戒毒康复人员的公民权利,使戒毒康复人员享有人身自由和活动空间。参照社区管理模式,充分发动戒毒康复人员参与管理事务,指导戒毒康复人员通过民主选举组建管理机构,引导戒毒康复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增强戒毒康复人员遵章守法意识,提高自我管理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九)扩大安置规模。坚持把安置戒毒康复人员数量作为检验戒毒康复场所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戒毒康复场所就业安置主渠道作用。对执行戒毒期满一年、经诊断评估戒毒效果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动员其到戒毒康复场所巩固戒毒效果。对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亲可投以及保持操守能力较差、在社区没有条件戒毒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通过指定执行地点、签订协议等形式,千方百计督促其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康复,切实防止其发生复吸。尚未建立戒毒康复场所的地方要做好戒毒人员及其家属的工作,积极动员他们就近到戒毒康复场所康复就业,发挥戒毒康复场所的辐射作用。戒毒康复场所要加强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协作配合,建立有序衔接、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接收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和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断拓宽来源渠道、扩大安置规模。
  
  (十)发展生产项目。坚持把引进生产项目作为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升戒毒康复人员的劳动技能,增加戒毒康复人员的劳动报酬,提高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能力,实现戒毒康复场所可持续发展。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发展适合本地特色、具有市场前景的种植养殖、加工制造等劳动康复项目,形成形式多样、优势互补、适应不同素质和技能人员需要的生产项目组合,保证人人有事做、人人有收入。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加强与企业合作,引进开发生产项目,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提升产品效益和竞争力。
  
  (十一)加强技能培训。坚持把技能培训作为戒毒康复场所的重要任务,不断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设施,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积极举办种植养殖、车工钳工、汽车修理、美容美发、建筑安装、计算机应用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培养戒毒康复人员的基本谋生技能。戒毒康复场所负责组织戒毒康复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培训教材和师资,共同对在所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加强救助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等11部委《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积极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落实社会保障、解决生活困难。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援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努力实现拴心留人。积极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场所内部劳动康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对招用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的劳动康复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参与戒毒康复事业。
  
  (十三)实现一所多能。有条件的戒毒康复场所可以建立戒毒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对社会面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禁毒教育、技能培训、戒毒治疗、心理辅导等服务,对从戒毒康复场所回归社会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对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禁毒志愿者以及戒毒康复人员家属开展戒毒康复教育培训,推动戒毒康复场所工作向社会辐射延伸,切实把戒毒康复场所建成服务一方的戒毒康复中心。建立向社会开放制度,定期组织在校学生、干部群众、社区居民参观考察,开展毒品危害警示教育,发动社会力量向戒毒康复人员献爱心,切实把戒毒康复场所建成禁毒宣传教育的基地。
  
  四、切实加强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改进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认真调研论证。各地禁毒委员会要组织公安、司法行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深入戒毒康复场所进行调研论证,详细了解运行情况,深入分析困难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精心制定改进调整方案,帮助戒毒康复场所解决实际困难,避免国家资产浪费。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对继续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的戒毒康复场所加大扶持力度,对改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落实改建经费,对尚未开工建设、已经确定建设规划的抓紧落实建设用地和配套资金,保障各项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力争尽快完成改建任务、早日投入使用。
  
  (十五)完善保障机制。戒毒康复场所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安置戒毒康复人员生活就业的场所,要制订有关支持政策,扶持开发生产项目,在确保戒毒康复场所具备“造血”功能、能够正常运转之后,使其逐步走上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同时,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可以享受公益性单位的相关政策,通过多种渠道,争取社会捐赠,不断扩大资金来源。各级禁毒委员会要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建立健全戒毒康复场所工作机构,注重选择责任心强、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干部担任负责人,落实编制,充实力量,为开展戒毒康复场所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十六)明确职责任务。各地禁毒委员会要把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管理作为社会系统工程,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统筹各方面资源,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要推动地方各级政府把戒毒康复场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完善规划设计,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实现戒毒康复场所可持续发展。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把戒毒康复场所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整体规划,认真落实立项规划、戒毒医疗、社会保障、救助服务等工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要做好与戒毒康复场所的衔接配合,积极动员社会面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治疗、康复、培训、就业,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十七)加强督导考核。各级禁毒委员会要把戒毒康复场所工作纳入禁毒工作总体考核范围,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戒毒康复场所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加强立项审批、工程监管等工作。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把戒毒康复场所工作纳入禁毒工作总体绩效考评考核范围,推动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畴,促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戒毒康复场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考评考核工作,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推进戒毒康复场所示范创建工作,定期考核评估,树立示范典型,全面推进戒毒康复场所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领导重视、保障有力、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戒毒康复场所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戒毒康复场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企业单位负责人、禁毒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