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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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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规定
关于印发《贯彻<禁毒法>若干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省级规定
2009-04-14 07:47:17 来自:浙公办〔2009〕32号 作者: 阅读量:1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办:

  为有效推动《禁毒法》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戒毒工作,省公安厅会同省禁毒办制订了《关于贯彻实施<禁毒法>若干问题解答(三)》,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实施《禁毒法》若干问题解答(三)

  一、吸食新型毒品人员成瘾症状如何界定?

  答:对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吸毒成瘾:

  1、一年内因吸食、注射毒品被查处后再次吸食,或者一年内有多次吸食新型毒品行为的;

  2、对新型毒品产生耐受,一天内吸食两次以上的;

  3、因吸食新型毒品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异常症状的;

  4、吸食新型毒品后实施淫乱、赌博、交通肇事等违法行为,或者实施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如何掌握《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规定?

  答:“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吸毒人员成瘾过于严重,通过社区戒毒的方式已无法达到戒除毒瘾的目的;二是吸毒人员达到成瘾严重程度,虽然可以采取社区戒毒的方式戒毒,但由于客观方面原因无法纳入社区戒毒管理的。

  吸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成瘾过于严重,无法通过社区戒毒方式达到戒除毒瘾的目的:

  1、采用注射方式吸食毒品的;

  2、海洛因吸食史一年以上,或多次吸食海洛因的;

  3、曾因吸毒成瘾被强制戒除后,又再次吸食毒品的;

  4、吸食K粉、麻古等新型毒品人员,非吸毒期间经常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异常症状或者表现出故意伤害、杀人、抢劫、抢夺等暴力性违法犯罪倾向的。

  吸毒成瘾严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无法纳入社区戒毒管理,可以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1、伴有盗窃、赌博、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有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等暴力倾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3、被责令社区戒毒后,不按规定期限报到,又吸食毒品的;

  4、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等职能部门没有条件落实社区戒毒职责的;

  5、无其他家庭成员,或者家庭成员拒绝承担监管责任或者不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哪些情形可以认为吸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答: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人员明确表示不接受社区戒毒,或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街道戒毒工作机构报到,或者报到后拒绝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的,可以认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四、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严重情节”有哪些?

  答: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有关规定的要求,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禁毒部门)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干扰、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毒品尿样等检测三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累计超过三十日的。

  五、对已作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决定的吸毒成瘾人员如何跟进抓好落实?

  答:作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作出决定的三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街道戒毒工作机构及戒毒人员家属。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后的七日内(执行地在外省的为十五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街道戒毒工作机构报到。执行地乡镇、街道戒毒工作机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及时将未报到的情况向县(市、区)禁毒办反馈。如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社区戒毒执行地属于本县(市、区)的,由本县(市、区)禁毒办负责跟进落实;如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社区戒毒执行地属于跨县(市、区)的,执行地县(市、区)禁毒办要及时将未报到的情况反馈给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县(市、区)禁毒办。经双方联系协调逾期仍未报到的,可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执行地禁毒办将其名单输入《全国吸毒人员信息缉控库》。

  六、对下落不明、负案在逃、出国、所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吸毒成瘾人员,是否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答:下落不明、负案在逃、出国等三种吸毒成瘾人员可暂时不作社区康复决定。对下落不明、负案在逃的吸毒成瘾人员,要积极采取寻找和缉捕措施,归案后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对已出国的吸毒成瘾人员要及时掌握动态,回国后及时纳入社区康复管理。

  对吸毒成瘾的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人员、保外就医罪犯、未收所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所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法定情形消失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和部门收所或收监执行。

  七、被查获的违法行为人,既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如何处理?如何执行?

  答:行为人既有吸毒违法行为,又有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分别对吸毒行为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和劳动教养的处理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可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

  八、被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又是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如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答:吸毒成瘾人员,因涉嫌其他犯罪行为被采取刑事拘留后,可以就其吸毒行为作出相应的戒毒决定。刑事下行案件,可以在刑拘释放后执行戒毒决定;刑事上行案件,有期徒刑折抵相应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后强制戒毒期限不满一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再执行。对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羁押性刑罚的,立即应当执行戒毒决定。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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