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法律法规 > 省级规定 > 正文
省级规定
公安部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
省级规定
2007-08-29 10:10:19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文 件 号】公复字[1996]2号

  【颁布日期】1996年02月14日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的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吉公明发〔96〕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是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行为人因贩卖毒品数量很小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为严厉打击贩卖毒品犯罪活动,无论贩卖多少毒品,都应按照刑事办案程序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对确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起诉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此复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