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正确区分和认定强制戒毒所事故、重大事件,及时、全面掌握事故和重大事件的情况,做好强制戒毒所安全工作,依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和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强制戒毒所事故是指工作没有尽到责任而造成的事故。
(一)戒毒人员逃跑;
(二)毒品流入强制戒毒所内;
(三)所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
(四)戒毒人员骚乱、劫持人质;
(五)戒毒人员互殴造成重伤或死亡;
(六)医疗事故;
(七)其它负有管理责任的事故;
(八)戒毒人员其他非正常死亡;
(九)戒毒人员自杀死亡。
第三条 戒毒人员脱逃事故是指发生下列情形,24小时内未追回的:
(一)脱离民警的控制,越过强制戒毒所围墙或者大门逃跑;
(二)在强制戒毒所组织的康复劳动过程中逃跑;
(三)出所治疗中逃跑。
第四条 强制戒毒所事故按照性质和后果,发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5名以上戒毒人员集体脱逃;
(二)毒品流入所内,造成戒毒人员吸食、注射的;
(三)所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造成戒毒人员吸食、注射的;
(四)戒毒人员骚乱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物重大损失;
(五)戒毒人员劫持人质并造成伤亡;
(六)戒毒人中殴打戒毒人员造成死亡;
(七)医疗事故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以上死亡;
(八)戒毒人员其他非常死亡。
不属于重大事故的为一般事故。
第五条 戒毒人员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而死亡的,不列入事故;戒毒人员为逃避戒毒自伤自残的,不列入事故。
第六条 强制戒毒所的重大事件是指因不可预测性因素引发的不寻常事件。
(一)冲击或者围攻强制戒毒所;
(二)社会上不法分子劫持戒毒人员;
(三)戒毒人员袭击工作人员造成伤亡;
(四)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
(五)发生重大疫情;
(六)10名以上戒毒人员集体绝食超过24小时;
(七)其他需要立即上报的重大事件。
第七条 强制戒毒所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事件应立即逐级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部门还应于一周之内写出专题报告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部门应在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按照时间顺序将半年内强制戒毒所事故情况,包括发生时间、事故单位、事故类别、具体地点、戒毒人员简况、主要经过、处理情况等七项内容,汇总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戒毒人员是指强制戒毒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