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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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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规定
吸毒人员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省级规定
2007-07-08 22:27:23 来自:浙公禁毒[2002]18号 作者: 阅读量:1
    为切实掌握吸毒人员底数,规范吸毒人员登记和管理,完善禁毒信息系统建设并更好地发挥作用,现对我省吸毒人员登记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吸毒人员登记

1、吸毒人员登记是指公安机关依法确认吸毒人员并对其基本状况和吸毒、处理、变更情况等加以记载和整理的活动。公安民警应当通过吸毒嫌疑对象供述、他人指证和尿样检测等多种方法对吸毒人员进行取证、认定。

2、禁毒等有关业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查获的吸毒人员负责登记、网上比对。对新发现的,应按标准认真填写《吸毒人员登记表》,做到内容齐全、规范;对网上已有的吸毒人员,应补充、完善《吸毒人员登记表》中内容。

3、已建立禁毒信息系统用户工作端的禁毒等有关业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将《吸毒人员登记表》中的内容录入至禁毒信息系统;其他单位则按系统信息传输流程和要求汇总至上级禁毒部门,由上级禁毒部门负责录入。

4、公安禁毒部门应当认真核对本辖区吸毒人员信息,及时对吸毒人员登记台帐和吸毒人员数据库进行变更、维护。

二、吸毒人员管理

1、吸毒人员均由查获地公安机关负责登记并依法采取戒毒措施。对查获的非本辖区的

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

2、根据吸毒人员的户籍、居住状况,按以下原则落实管理:

1)吸毒人员为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管理;

2)吸毒人员为人户分离(指市区、县、市范围内)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居住地管理;未办理委托手续的,仍由户籍所在地管理。市、县、区公安禁毒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3)吸毒人员为暂住人口,由居住地管理,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3、各地应当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及时掌握吸毒人员移居情况,严密落实管理措施,防止漏登失控。

三、吸毒人员统计

1、所有吸毒人员数据均应录入禁毒信息系统,并由禁毒信息系统汇总统计。

2、禁毒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吸毒人员应客观反映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和实有吸毒人员数。

3、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是指本辖区历年来查获的、并经上网比对没有重复的所有吸毒人员的总数。

4、实有吸毒人员数是指本辖区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总数减去下列人员数后的余数:

1 戒毒脱瘾3年以上的;

2 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正在服刑的;

3 出国3年以上的;

4 下落不明4年以上的;

5 死亡的。

5、每年底,各县(市、区)禁毒主管部门应对禁毒信息系统中的吸毒人员进行一次清理核实,并对实有吸毒人员数作分析统计。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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