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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国际公约
2009-02-19 09:04:03 来自:WHO 作者: 阅读量:1

  吸烟危害是当今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目前全球有11亿吸烟者,每年导致近500万例死亡。我国是世界上烟草生产和消费量最大的国家,分别占全球三分之一以上。目前,全国约有3.5亿吸烟者,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近100万。占全部死亡的12%,预计在2030年时这个比例将上升至33%。

  为了遏制烟草全球流行,世界卫生组织在1996年5月,第49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WHA52.18号决议,授权世界卫生组织启动《公约》的制定,1999年10月,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正式开始起草《公约》。从《公约》的提出、修改、谈判、听证,前后共经过漫长的八年,召开了不下十次国际大会,2003年5月在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192个成员国一致通过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之后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公约》在全世界来自不同区域的40个国家先后生效,《公约》已于2005年2月27日正式生效。这是第一个在世界卫生组织参与下的与人类健康相关的国际公约,也是针对烟草的第一个世界范围多边协议。

  截至2007年7月,已有148个缔约方,涵盖了全球80%以上的人口。145个缔约国已批准公约生效 。2003年11月,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77个签约国。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了该公约,10月正式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

  缔约方大会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执行指导机构,这一机构将负责解决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和财政问题。在2005年11月之前递交批准公约证明文件的国家在缔约国大会上拥有投票权。

  2006年2月6日至17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首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会议决定在世界卫生组织总部日内瓦设立一个实施该公约的常设秘书处,指导各缔约国进行烟草控制,协调各国在实施该公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会议还决定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和一个专家小组。

  2007年6月30日至7月6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次会议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与会147个缔约方一致通过关于推行公共与办公场所全面禁烟的指导准则。指导准则总结了各国和地区在过去几年中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精神推行禁烟区的有效经验,为各国各地区政府制定公共与办公场所禁烟的法律和措施等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

  《公约》共包括十一个部分,其中III部分“减少烟草需求的措施”与第IV部分“减少烟草供应的措施”是整个《公约》的技术核心部分,其余九部分则类似其它国际公约,是《公约》的术语、目标、原则定义及责任处理、信息交流等。

  《公约》的第I部分及第V部分至第XI部分为大多数国际公约共有的部分,主要是关于《公约》的术语、目标、指导原则、责任、信息沟通、机构与财政资源、争端解决、最后条款等。本文主要介绍《公约》的第III部分和第IV部分。

  第III部分包括《公约》的第6条至第14条,主要是关于减少烟草需求的措施。

  在减少烟草需求的措施当中,主要有三大类措施。分别为经济(第6条和第7条)、卫生(第8条和第14条)和烟草管理措施(第9条至第13条)。

  经济措施:

  第6条是从价格和税收方面进行烟草控制的。烟草价格和税收是减少烟草需求的重要经济手段。本条首先承认价格和税收措施是对各阶层人群,特别是青少年减少烟草消费的有效和重要手段。本条还要求各缔约方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考虑有关烟草控制的公共卫生目标;并建议缔约方采取以下措施:对烟草制品实施税收政策并在适用时实施价格政策,以减少烟草消费;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关于烟草税率及其对烟草消费影响的详细情况;逐步限制免税销售烟草制品,以便实现禁止。

  第7条是从非价格措施进行烟草控制。本条承认非价格措施也是减少烟草消费的有效和重要手段,并要求缔约方会议和国家当局就旨在减少烟草消费和加强保护非吸烟者免受烟草烟雾有害影响的非价格政策制定标准。缔约方会议应制定实施这些规定的指导原则。

  卫生措施:

  第8条和第14条主要是为减少被动吸烟以及治疗现在已经吸烟的人而设置的。第8条要求保护不吸烟的人群免受烟草制品危害,被动吸烟是烟草危害公共健康的重要因素,它会对特定小环境,特别是公共场所中所有人造成健康危害,而且妇女、儿童等脆弱群体是被动吸烟的主要受害者。根据一些科学家的研究,被动吸烟对健康造成的危害比主动吸烟更大。所以,《公约》第8条专门针对被动吸烟做出规定,即要求每一缔约方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行政等措施,保护人们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工作场所避免接触烟草烟雾;并特别优先考虑在教育机构、卫生保健设施和向儿童提供服务的场所采取控烟措施。第14条主要内容是帮助吸烟人群减少烟草消费需求。要求各缔约方应制定和实施有效规划,采取综合措施以确保适当治疗和戒烟烟草依赖。

  管理措施:

  第9条和第10条是关于对烟草成分的规范和对于烟草成分的披露。这两条要求缔约方会议与有关国际机构协商提出检验、测量烟草制品成分和排放物的准则。各缔约方应在经有关国家当局批准后,对此类检测和管制采取有效的立法和行政等措施。同时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的措施,要求烟草制造商和进口商向政府当局披露烟草制品成分和排放物的信息;缔约方还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公开披露烟草制品的有毒成分和排放物的信息。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对烟草制品危害的知情权。

  第11条和第13条分别从烟草包装、标签和烟草广告、促销、赞助等方面进行规定。对于烟草包装《公约》规定各缔约方有义务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3年内,根据其国内法采取和关施有效措施,以确保实行下列要求:禁止烟草制品的包装、标签使用虚假、误导或其他欺骗性方式推销产品。其中包括不得使用“低烟碱”、“淡味”、“柔和”等旨在使人产生某烟制品比其他烟草制品危害小的印象的词语。烟草制品的每一单位包装等外部包装带有国家有关当局批准的健康警语和信息;健康警语和信息应可轮换使用;健康警语和信息应巨大、明确、醒目和清晰;健康警语和信息“以占包装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更多为宜,但不应少于包装主要可见部分30%”。健康警语和信息可采以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这些健康警语和信息应以产品上市地所在国一种或多种主要语言印制。这是《公约》中最具体的条款,这在框架公约中是很少见的。对于烟草广告《公约》规定各缔约方根据其宪法和宪法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该缔约方现有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全面禁止措施包括全面禁止源自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为此,每一缔约方应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5年内,采取适宜的立法、行政等措施,并根据第2l的规定向缔约方会议报告。当其宪法和宪法原则使之不能采取全面禁止措施时,根据该缔约方现有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其中包括限制或全面禁止源自本国领土并具跨国影响的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12条要求《公约》各缔约方应利用现有一切交流工具,促进和提高公众对烟控问题的认识。提高民众对烟控问题的认识是确保各国烟控计划成功执行的保障。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制定和执行关于烟草危害的综合性教育和公众意识规划,确保公众了解烟草危害和无烟生产和生活的好处,以及依法获得与公约目标有关的关于烟草业的信息;对卫生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政治领导人、行政管理人员等制定和实施烟控培训规划;促进公众了解烟草生产的不利的健康、经济、环境后果的信息;促进与烟草无关的公立和私立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等在制定和实施部门间烟草控制规划和战略方面的参与和意识。

  《公约》第IV部分包括第15条至第17条,主要是关于较少烟草供应的措施。

  第15条是为了限制烟草非法贸易而设置的。走私、非法制造和伪造等形式的烟草非法贸易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是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重点打击的对象。《公约》专门针对此问题规定了一项条款,其目标是消灭一切形式的非法贸易。《公约》还规定了具体的措施,第一项措施是在包装在注明法定信息,以便于主管当局跟踪管理。包括:各国确保在其国内或管辖下出售的烟草制品包装上含有可识别和跟踪其来源的标识:还应标出只限在何处销售的声明,以便使各国主管当局确定是否是合法销售的产品。上述信息与声明应使用上市国家的主要语言。第二项措施是加强国内立法和执法,包括:监测收集烟草制品跨国贸易(包括非法贸易)的数据,并在海关、税收和其他部门间交法信息:加强立法及实行适当的处罚;采用有益于环境的方法销毁或处理没收的生产设备和烟草制品;记录和控制免税烟草制品的分发和运送;酌情采取包括许可证在内的进一步措施,防止非法贸易。第三项措施是在打击非法贸易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第16条要求《公约》各缔约方采取和实行有效的措施禁止向法定未成年人机,如全面禁止会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故强烈反对。谈判的结果是将禁止自动售烟机作为由各国自主决定的事宜,而不是公约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本条谈判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对自动售烟机的限制问题。

  第17条是从烟草经济补贴与烟草经济转型了减少烟草供应的。日本和欧盟存在着巨额的农业补贴,认为烟草补贴对保持本国和地区产业的竞争力十分必要,因而强烈反对本条规定。日本、欧洲的立场受到非洲等激进控烟国家的反对。最后,本条规定各缔约方应相互合作,并与有关国际和区域经济组织合作,酌情为烟草工人、种植者和个体销售者提供经济上可行的替代生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5月21日经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同时声明: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

PDF全文: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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