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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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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
控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三)
国际公约
2007-07-08 10:42:05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61.有关的部门可把培训教育人员(例如教师、教育界人士、班长、教导员、督察、校长)放在优先地位,不仅进行校内的而且进行校外的活动。在就业前培训一级,所有教育人员都应熟悉麻醉品滥用的问题和预防技术。对于某些类别的人员,应举办有关专门领域的在职培训班。

    62.主管教育的部门可制定学校中预防麻醉品滥用的政策,其执行情况由学校主管人员酌情与教师、学生和家长洽商进行检查,尤其应鼓励学生领导人在学校和社区内开展旨在防止麻醉品滥用的宣传和活动。应举办一些讨论会和培训班,引导家长们及早察:觉滥用麻醉品的征兆,并使他们能教育子女认识到滥用麻醉品对身体和精神上带来的损害。

    63.主管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的学校理事会和有关当局也应配合其课程制定学校中预防麻醉品滥用的政策,并编制培训材料和教材供课堂使用和有关的公众使用。

    64.应对学校的有关教学人员和教导员加强培训,使他们教育学生和家长懂得麻醉晶滥用的危害。

    65.年轻人教育的一个重要环境是家庭。应制定对家长的教育方案,使他们认识使用麻醉品的危害和采取一些方法培养其子女独立生活的技能。

    66.国家或地方一级的主管部门可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发出指示或建议,或提出协商性意见,凡是培训对象将涉及防止或处理麻醉品滥用的职业人才(社会工作者、警察、医务人员、医务助理人员、保健教师)的培训机构,均须在其课程或教学方案中列入一项课程,专门为了使这些人员学会处理麻醉品滥用的案例。

    67.鉴于年轻人容易受到某些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的诱惑,也容易受暗中兜售麻醉品的人的拉拢,有关部门可考虑开展宣传和教育方案,特别在城市地区提醒青年人及一般公众注意到吸食有危险性的、会形成习惯的和会产生依赖性的药物会带来的危害;破坏家庭和社会生活,危害健康,损害智力,败坏道德,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

    68.已设立的国家协调机构或主管部门可积极考虑这样一种意见,即建立一个由专家、各机构代表和通过其研究工作和职业活动对本国麻醉品滥用的情况比较熟悉的人士(如教师、社会工作者、警察局人员、全国性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等)组成的一个小机构,其工作任务是制定一个方案(在尚无这种方案的地方)专门旨在减少和最终防止某一人口组特别是青年对麻醉品的非法需求。该方案将安排培训一些专业人员,分配到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从事执行减少需求的计划,所制定的预防方案不应仅仅立足于麻醉品消费的危害,而且应立足于正面教育,向人们灌输一种积极的对于生活质量的责任感。

    在区域一级和国际一级

    69.区域机构应考虑建立区域性的培训、资源和信息中心,培养参与设计课程的人才,以便评价和发展适应本区域的文化形态的教育技术,并通过区域培训班和交换人员的办法传播这些技术。

    70.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和非统组织可在区域一级鼓励在专门负责预防工作的各机构、方案、项目之间建立合作网,并根据各成员国的要求,提供关于通过教育进行预防的战略、方法和经验资料,促进和鼓励交换教育人员并参加确定和制定旨在防止麻醉品滥用的方案。应鼓励提出具体的倡仪,推动那些存在着共同问题的国家之间交流经验。

    71.如果为防止和减少麻醉品非法需求而制定的项目含有教育方面的内容,则发起或提出这些项目的政府或区域机构或国际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如果缺乏资金,可向联合国管制麻醉品滥用基金申请支助,该基金应对这种项目给予优先照顾。

    72.处理易受害人口的各联合国组织方案和项目,尤其是各区域委员会的方案和项目,应包含有与这些人口有关的情况,诸如,麻醉品滥用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其原因和预防及补救行动。

    73.在大批的难民正接受某一政府间组织的照顾(包括卫生和教育的照顾)而在难民当中发现有滥用麻醉品事件时,有关组织即应调查这种事件,查实其频繁程度和严重程度,并根据所获得的材料,在全体难民(特别是青年)中宣传麻醉品滥用的危害,如有可能,还应对难民中有受害危险的各类人进行教育,文化和治疗工作,任何有关的活动均应与庇护国配合进行或合作进行。

    目标4.防止在工作场所滥用麻醉品

    问题

    74.在工作场所或在职业活动中滥用麻醉品会带来许多有害的后果,其中包括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的下降,出次品,丧失合格的职工,意外事故,收入的损失和专业上的不称职,这些都会给个人、雇主和社会造成损失。

    75.凡已实行预防滥用酒精方案的地方,应考虑借鉴在这些方案中获得的经验用以防止和减少在工作场所滥用麻醉品。

    76.从事各种敏感性职业的人如滥用麻醉品,有可能造成灾难。对付在工作场所和职业活动中滥用麻醉晶的措施必须成为预防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

    建议的行动方针

    在国家一级

    77.为防止或减少在工作场所滥用麻醉品,有关部门可:

    (a)在工作场所宣传有关知识,使大家注意到滥用麻醉品的危害;

    (b)对监督人员、方案制定人员及其他人举办全国培训讲习班。

    78.有关部门在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可发布一些准则,以宣传材料或通过传播工具进行宣传等形式,使雇主和工人以及他们的组织注意到,可以向他们提供哪些资源,以进行预防或减少在工作场所滥用麻醉品的方案,以及对麻醉品上瘾者的治疗和康复方案。

    79.应特别注意于务必防止那些往往被看作是应予模仿的榜样人物滥用麻醉品。各专业协会或职业协会均应据此拟订对其所属成员的防止滥用麻醉品方案。

    80.雇主和职工组织应制定共同的行动方案,防止其成员滥用麻醉品。

    81.医务部门和医疗实验室应设计可靠的检验方法,以便能确定人体组织内是否存在麻醉品,既可识别麻醉品使用者,又可保证公众的安全。

    在区域一级和国际一级

    82.一个区域内的各国政府可通过有关各部或通过区域机构或非政府组织,确定可用于培训和制定方案的区域资源。必要时应举行区域讨论会,以交流工作经验和传播有关的信息。也许可请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推动和积极参与加强区域一级和国际一级的经验交流。

    83.应请劳工组织与教科文组织合作,协调各国防止和减少工作场所滥用麻醉品的努力,例如分发多种宣传方式的成套材料,以用于推动和执行关于控制、预防和处理在工作场所滥用麻醉品的方案以及对原在职的麻醉品滥用者的康复方案。此外,劳工组织还可监测所分发材料的使用情况及使用后的效果。

    84.麻醉药品司应与卫生组织和劳工组织合作,为各国的检验方案制定国际上能够接受的准则、标准和方法,从而促进和协调各国的努力。

    目标5.由民众团体、社区团体、特别有关团体和执法机构进行的预防方案

    问题

    85.在对付助长滥用麻醉药品的各种有害因素方面,社区组织以及与预防麻醉晶滥用的执法机构、卫生、社会和教育机构的支持和参与是必不可少的。社区组织以及卫生和社会机构更有条件发现滥用麻醉药品的情况及其所产生的后果,并确定哪些人有沾染麻醉品的危险。此外,这些组织和执法机构亦了解其成员的需要、资源状况及其追求的目标。

    86.因此,当地社区和执法机构不仅应将制定预防滥用麻醉药品方案视为其基本目标的一部分,而且还应充分了解国家各项预防方案的目标,并主动参与制定和实施这类方案。

    87.由于大多数社会活动均为自愿性的,因而必须进行有效的协调,确保社区的预防滥用麻醉药品的项目和活动符合国家预防滥用麻醉药品的计划,并应定期对这种有效性加以评价。在适当时,教育系统的代表应尽可能参与此种协调工作

    建议的行动方针

    在国家一级

    88.各民众团体、协会和俱乐部,特别是直接关注青年及有受害危险的其他各类人的这种团体、应编写并向其成员散发资料,使大家注意到滥用麻醉药品的危害。还可以请例如某些自愿组织提供一系列方案:劝导和指导、预防教育、提高对麻醉品滥用的认识、介绍治疗、解毒、疗后护理和康复。这些活动应尽可能加以协调,以保证符合国家的政策,必要时还应使其符合预防麻醉晶滥用的国际建议。

    89.国家志愿机构、宗教组织、政党、民间组织、家长和教师协会以及其他社区一级的协会应重视宣传不沾染麻醉品的生活方式的好处并教育群众认识滥用麻醉品的危害。专业性的协会(例如制药、医务、教学人员、社会工作者)应推动其成员自愿参加本社区和本组织内部的预防方案。

    90.为了采取行动,防止对麻醉品的非法需求,最重要的是使公众深刻认识保持身体健康是保证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社区活动应强调树立良好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健康的社会基础,从而杜绝麻醉药品的滥用,提高生活质量。

    91.应在国家、区域和当地各级采取主动行动,力争协调分别负责卫生、司法、教育的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之间的行动。在各团体和各机构之间采取的这种合作行动应促进采取全面办法处理有关麻醉品的问题。因此,社区组织应按照有关的国家立法,建立各类渠道,同各类对象的代表保持联系,以便更好地了解滥用麻醉药品的后果(如设立热线+各团体的座谈等)。

    92.政府的有关部(司法部、内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卫生部、宗教事务或社会事务部)可斟酌社会背景和文化背景,考虑组织并酌情资助某些执法机构的代表向广大公众或具体部门宣传为预防滥用麻醉品正在进行及可以进行的活动。有关机构(警察、海关、司法)的代表可介绍其对付滥用麻醉晶的活动,建议社区、家庭和教育机构应如何协助制止滥用麻醉品,并表明它们愿意同当地有关部门合作,向公众宣传滥用麻醉品的危害。负责监测药物的生产和分配的国家主管部门亦可与药物生产者的代表组织建立联系,共同参与这类宣传活动。在这些宣传中,可包括宣传这—概念:由医生开具的药物只能按处方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服用

    在区域一级和国际一级

    93.应定期举行各种民间团体的区域会议,以便相互交流各社区在预防滥用麻醉药品活动中取得的成功经验。

    94.区域组织应鼓励非政府组织及其各界人士自己作出努力,打击麻醉品的滥用和非法贩运。非政府组织打击麻醉品滥用的活动应酌情加以协调,与各国政府、其他协调机构和本区域有关的机构密切合作。

    95.应鼓励同一区域的各国有关机构、社区和教育系统,包括各国执法机构,协调其区域性的活动,以便在区域或国际一级开展一场打击滥用麻醉品运动。例如,参与对付和预防滥用麻醉品的区域会议,或共同致力于制止滥用和非法贩运麻醉品的活动。同样,还应鼓励这些机构与本区域外各国的对等机构建立广泛的联系,以便制定对付滥用麻醉品的全球性规划。诸如各国议会联盟、刑警组织和海关合作理事会这类国际组织和政府间组织似宜协助安排这类联系。

    96.国际非政府组织应:

    (a)整理和散发资料,介绍其所属组织在国家和区域一级进行的活动,同时应注意到促进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更多的联系;

    (b)促进其所属国家组织与其他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就取得一定成功的社区活动交流经验;

    (c)协助其所属各组织制订方案,以便实施各国际机构提出的关于预防滥用麻醉品的建议;

    (d)根据自己的申请,获得联合国及有关专门机构的支助,以便实施预防滥用麻醉品的各项方案;

    (e)制定出同联合国和各国政府进行合作努力的办法

    目标6.开展业余活动,以形成杜绝滥用麻醉品的连续性运动

    问题

    97.确保有益地利用闲暇时间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应向各类社会群体,特别是年轻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各种各样的活动,如社区服务、体育及文化活动,以取代滥用麻醉品的恶习。一些研究报告表明,促进老年人和青年人的接触,可使双方得到很大的益处。此外,由于业余活动有助于改善个人对社会的适应性,学到更多的技能、增长才干,培养责任感,因而会对个人产生积极的影响。

    98.如果要使各种活动取得成功,则必须调动和鼓励各目标群体积极参加制定、发动和开展对他们有利的业余活动。这对于失业率较高特别是青年失业人数多的地区,以及对那些离群索居而特别容易误用处方麻醉品的人,具有重要意义。

    99.一方面,社区组织应倡导和设计各种业余活动,另一方面,政府也常常有必要在资金、设施和物质方面提供支助。政府对取代滥用麻醉品的活动给予支助,可成为一种重要因素,用以抗衡那些以滥用麻醉品为时尚或荣耀的商业性娱乐活动。同时,提供这种支助还可以确保相互交流信息。

    建议的行动方针

    在国家一级

    100.当地政府机构应在其现有资金范围内提供设施、物料和资金,以促进开展不沾染麻醉品的业余活动。为预防滥用麻醉品而开展的这种业余活动,应能加强文化和家庭价值观念,增进健康,并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

    101.社区团体和有关的政府机构可审查现有业余活动的种类,并制订健康的文化和体育活动方案。此外,它们还应确保负责组织文化和体育活动的人士以及参加者,不论是明示还是暗示,都应避免采取使公众对滥用麻醉品现象的本质产生错误印象的任何行动。

    102.有关当局可制定准则和建议的行动方针,供公营和私营旅游机构、运输部门的业务经营人及其他与旅客和旅游有关的机构采用,敦促它们不要出版或散发公开宣传或暗示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能够很容易地获得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材料。有关当局还可考虑在其国家的各正式入境地点张贴通告,告诫旅游者不要进行非法的麻醉品交易,否则将受到惩罚。

    在区域一级和国际一级

    103.区域内各国的体育和文化组织应与国家有关当局合作;促进和扩大体育和文化交流,重点是举行不沾染麻醉品的活动。

    104.应在关于当地麻醉品法律的宣传资料中列入涉及旅游者活动的内容(例如可以在国际边界及旅馆和青年旅馆散发)。

    目标7.传播媒介的作用

    问题

    105.大众传播媒介每天都有众多的读者和观众。尽管传播媒介在促进预防滥用麻醉品的宣传方面起到巨大作用,但其出版物和广播亦可能会产生有害作用和相反的效果。使用不准确或错误的术语会使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其特性产生误解,例如,人为地将麻醉品分成所谓“硬的”和“软的”,提倡使麻醉品的非医药用途合法化,在歌曲、电影及其他商业产品中渲染滥用麻醉品的情况,在报道中强调被查获麻醉品的市面价值以及通过非法贩运可能牟取的巨额暴利—一所有这些都可能将公众引入歧途,并妨碍他们做出正确的判断。

    106.预防滥用麻醉品的宣传如果计划不当,同样可能适得其反,只能引起人们的好奇心理,很可能使有些人跃跃欲试,而不能达到任何预防的目的。因此,极为重要的是,应对所采取的行动,所执行的方案以及对传播媒介传播的信息所产生的影响,不断地进行研究和评价。此外,也应注意确保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其他表达方式的自由等基本人权受到尊重。

    建议的行动方针

    在国家一级

    107.主管广播、电影事业和其他传播媒介的有关部门,如果尚未制定有关在报道和介绍涉及滥用麻醉品的事件时所应遵守的指导原则,即可考虑以行为守则的形式制定这种原则,以便使有关的公营和私营企业自觉遵守。此外,有关部门还应建议遵守任何经国际会议核准的类似性质的指导原则。

    108.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组织应更积极地争取传播媒介的支持,使它们以负责的态度倡导一种不沾染麻醉品的生活方式。为达到这一目的,可以定期地召开讲习会、情况介绍会、信息发布会等,使传播媒介的人员增加对麻醉品滥用的知识,使他们了解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为对付这一问题而作出的努力。

    109.此外,如果尚未采取以下措施,则有关部门可考虑:

    (a)促请或在必要时指示负责麻醉品管制的当地机构和中心机构在特定的辖区或地 区内指定一位或一组人士专职负责与新闻界的联系,向其提供有关滥用麻醉品危险的资料和咨询。

    (b)鼓励方案规划人员与新闻界协商,在播送戏剧或新闻时应如何介绍麻醉药品及 其滥用情况,并向他们提供有关的材料,以便保证如实地报道新闻,不致有意或无意地把观众或听众引入歧途,或渲染麻醉品滥用的好处。

    (c)征求所属各机构与新闻界合作,致力于减少对麻醉品的非法需求。

    110.政府和社区可与传播界的经理人员建立合伙关系,并请他们:(a)协助制定支持预防政策和预防工作的方案;(b)实事求是地报道有关滥用麻醉晶的情况;(c)制定有助于树立文化价值观念和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的方案。应鼓励教育部门和传播媒介之间尽可能进行连续不断的合作。

    111.政府和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可进行合作,共同选定有关的研究。例如关于了解麻醉品消费情况的研究。这种研究应由广告商和公共关系及舆论研究人士给予协助。

    112.宜请所有的传播手段,特别是公营和私营的传播媒介,参与由国家和当地部门及社区组织发起的协调一致的长期努力,推崇不沾染麻醉晶的生活,唾弃业已蔓延到某些社会阶层的吸毒恶习,诱导广大公众注重健康,认清滥用麻醉品带来的危害,促请家长、教师、社区领导人和从事公共事业的人士以身作则,避免沾染吸毒恶习。

    113.有关当局可考虑建立各种联系渠道,以便以非正式的手段向负责管理电台或电视广播或其他新闻媒介的人士或机构提出建议,而不致使人误认为是新闻审查。传播媒介应自觉遵守由主管麻醉品管制的部门提出的对于正在进行的麻醉品犯罪活动的调查不发布任何消息的要求。

    114.在同时使用若干种语言的国家中,主管部门可会同其他有关当局并与传播媒介合作,考虑确保用该国通用的各种语言广播、散发或在公共场所、学校、青年和体育俱乐部等处张贴有关滥用麻醉药品带来的危害的告诫。

    115.在文盲率高的国家中,有关部门可考虑以声音、图像或图画的形式使人们广泛了解滥用麻醉药品的危害,如招贴和图片等,也可以由公共保健服务机构派代表下乡进行口头宣传。应建议在扫盲识字班的课程中加入反对麻醉品的教育。主管部门还可利用各基层组织的作用来达到宣传的目的。

    116.鉴于资料在规划和执行旨在遏制与减少对麻醉药品的非法需求的方案极为重要,有关当局可编制电视告示、通告、传单和小册子,谋求从所有来源(包括保健系统以外的部门)收集资料,以便更精确地查明非法需求麻醉药品的情况,并帮助制定制止这种需求的方案。

    117.应告诫家长们如何使其子女避免沾染上吸毒恶习,如果业已养成这种恶习,应如何逐渐戒除。

    118.在孕期内滥用麻醉品可能会对孩子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应特别强调使年轻妇女认识到在孕期内滥用麻醉品的特别危害。

    在区域一级和国际一级

    119.教科文组织可与专门性的非政府组织合作,促进交流可用于预防工作的音像材料,共同评价宣传运动的成效,并对传播媒介传播的信息的影响如何,进行一些国际合作研究。

    120.有关的专业组织可定期安排不同国家的记者和新闻界行政人员举行会议,以便就如何报道和介绍滥用麻醉品的情况交流意见。

    121.应提请一些区域机构和国际机构为报道麻醉品问题的新闻工作者举办培训班,以便提高其报道的准确性,并避免使读者和观众得出错误的印象。

    122.为促进制作关于预防麻醉品滥用的音像节目,应设想建立一项国际奖金或奖杯,嘉奖其中的优秀作品。

    二、控制供应

导言

    123.国际社会在控制麻醉药品供应方面迄今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是逐渐形成了一套麻醉药品国际控制制度,对《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以及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管制下的各种药品的种植、生产、制造、使用以及国际贸易加以控制。这一制度的目标是致力于平衡世界范围内麻醉药品的合法需求和供应,并防止麻醉药品转用于非法目的。

    124.由于过去二十年间在许多国家中对鸦片的非法需求激增,非法的海洛因“工业”亦应运而起,使得对鸦片、海洛因及其他鸦片剂具的非法种植、生产和销售失去控制。由于鸦片剂有公认的医疗价值,而且迄今尚未找到适宜的药物来替代其某些特殊功效,因而使得事情更为复杂。因此,国际控制系统在对各国每年医疗需求加以认真评估的基础上规定将罂粟的种植限制在有限的数量之内。为了加强关于控制罂粟杆的条约义务,有人建议应对罂粟杆实施适用于鸦片的所有控制措施。但另外一些人认为,经修正的《1961年公约》的规定已经够了。条约还规定,为了除生产鸦片以外的商业目的或者为了生产罂粟杆而合法种植罂粟也可批准,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确保不用这种罂粟生产鸦片,并充分控制用罂粟杆制造麻醉品。

    125.根除非法种植的罂粟、古柯和大麻作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为它们往往种植在边远地区或政府难以进行有效控制的地区。此外,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这些作物往往是乡村居民生活的补充性收入来源,因而使得问题更加复杂。

    126.可卡因作为从古柯叶中提取的—一种生物碱,与吗啡、可待因和其他一些鸦片剂不同,世界各地它的医疗用量甚微。咀嚼古柯叶在安第斯地区大批居民中已有很久的、根深蒂固的历史,而且许多世纪以来业已形成为该地区人类学、社会和文化上各种不同特点的一部分。合法用途(提取可卡因供医疗使用和提取一种不含有任何生物碱的毒料)以及咀嚼所需古柯叶的数量只占目前总产量的很小部分。这表明大部分生产显然是为了非法制造和非法贩运可卡因。非法或不加控制地种植古柯树给安第斯区域各国带来了严重问题,不断增长的需求使得这一区域或其他区域非法贩运和市场网络随之兴起。

    127.国际合作的另一个重要动态是形成了一个精神药物控制制度。自1940年代以来,由于有机化学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可以对中枢神经产生作用的合成药物,则其中许多药物经证明均可以使人对药品产生依赖性。尽管针对麻醉药品所采用的控制业已证明有效,甚至就那些以纯人造方式制造出来的、在数量上不断增加的麻醉药品而言也是如此,但在精神药物方面情况则完全不同。国际社会对此做出的反应是逐渐建立起一套类似于控制麻醉药品的精神药物控制制度。但由于这些药物制成品的多样性和广泛的用途,加上《1971年公约》刚缔结不久,因而这一新的国际控制制度在获得承认和实施方面尚远未发展到与已有的国际控制制度相类似的水平。已经拟订丁一些自愿措施,这是各国政府执行的,它们加强了控制制度。但该制度不过刚刚开始生效,将合法制造的处于国际控制之下的某些精神药物转入非法途径,以及非法制造这些药物的活动仍给个人福利和公众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并危及到国家安全。

    目标8.加强国际控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制度

    问题

    128.按照《1961年公约》第19条的规定,缔约国应向国际麻醉品管制局(麻管局)呈报其下一个日历年麻醉药品实际需求量的估算。此外,已有为数众多的国家自愿地就国际控制下的精神药物提出类似的估算量。有些估算是以国家药物生产者或制药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为根据的,因而往往过高地估计了市场的潜在需求量或医务人员开具这类药方的可能性,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为了对正当的医疗需要做出更加准确的估计,还需要采取其他行动,其中包括对目前正在制造和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在治疗上的应用加以确定。卫生组织在其麻醉品行动方案范围内已经为更加精确地预测治疗用麻醉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需要量拟订了指导方针。要改进精神作用药物的处方、供应和使用制度就需要加强国家药物服务部门、医疗和制药研究机构、制药工业和其他方面的合作,以期确保这些做法与国际控制制度的要求相一致。

    建议的行动方针

    在国家一级

    129.国家麻醉药品控制当局可在有关部的领导下有计划地从医生、医院、诊所、药剂师、学术机构、制药工业以及个体制药者各方面收集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其制剂的治疗用途的详细资料和数据,以便更加精确地得出本国正当医疗需要的估计数,制订出年度生产计划,并在由政府特别指定的工厂中执行这一计划,从而确保合法使用,防止滥用。

    130.有关当局可(酌情)与社会保障机构合作,研究需以麻醉药品治疗的某些疾病的发生率和流行程度。

    131.应鼓励专业协会、私人基金会和学术机构与制药企业及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卫生部进行合作研究,以期找出不易被滥用而至少在治疗效果上不亚于原有药物的精神作用药物,同时设法研究合成药品,即通过加入中和性药物来降低药品的致瘾作用。这种研究应充分考虑特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镇痛的效能。

    132.此外,还应鼓励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从事科学研究,以便确定是否有可能研制出具有同等效力的非药物性治疗手段。

    133.根据公约的精神,药品制造商协会应敦促其成员国协助国家麻醉品控制当局的工作,向其提供有关制药商和发售商实际提供给批量消费者的数量的数据。

    134.国家麻醉品控制当局可酌情与药剂师专业协会和社会保障机构合作,系统地收集零售药房实际销售麻醉品的数字。

    135.负责公共卫生的当局可根据国家立法与其他有关当局合作,.建立一个监测系统,利用计算机和其他装置来监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在其领土上从生产或进口点直到药房、医院或医师诊所发药为止的流动情况。

    136.为了协助预测全国的需要,国家麻醉品控制当局可与有关各机构合作,确定过去数年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使用的趋势,并对未来三年中的使用情况做出估计。

    在区域一级和国际一级

    137.国际组织或某一区域内的各国政府似宜对具有类似特点(如人口、保健服务和气候等)的国家中的各种治疗做法进行比较研究,并调查在使用麻醉品方面存有差异的原因。这类研究应由有关的联合国实体或机构,如麻管局、麻醉药品司和卫生组织予以协调。

    138.联合国应主动协助各国政府分析研究各国麻醉品供应系统对本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分配和供应的影响情况。这类研究还应包括国际条约规定的控制对置于控制之下的麻醉品的分配、供应和消费所产生的影响。

    139.双边和多边援助的捐助国应积极地考虑各国提出的给予财政支助和其他支助(包括专家服务)的要求,以便协助它们加强或改善控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销售的国家系统。这类援助首先可以由国家当局通过与有关的联合国实体和机构进行技术协商以及从拥有有效的控制系统的各国政府来获得。

    140.麻管局应与卫生组织合作,根据要求在各区域举行专家会议,以便交流预测和记录麻醉品使用情况的方法的经验。

    141.联合国应确保所有国家均能获得介绍如何估计极易被滥用的麻醉品的需求量的方法的手册,并确保以正式语文印发和供应麻管局的标准报表。

    142.有关国际机构,特别是卫生组织,应积极考虑根据各国当局的请求向他们提供援助,以便加强或建立药物控制机构,在卫生部或国家有关当局的领导下,对控制下的药物的制造、进口、发放和销售进行监测。这种援助也可以由具备有关经验和资源的国家政府提供。

目标9.合理使用含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药剂

    问题

    143.有证据表明,并非每个国家都能充分确保基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供应。使病人得不到必要和适当的麻醉品进行治疗有挬于国际麻醉品条约的文字和精神,亦不符和卫生组织关于“2000年人人获得保健”的目标。确定国家需求和确保基本麻醉品充分供应是任何保健系统的首要优先事项。同时也应避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过量使用和误用。

    144.在某些国家中,有迹象表明,大多数精神药物的处方是有那些不了解这些药物的精神特性也不知道可能会被滥用和误用的医师开具的。此外,在向大批病人开具这类药物的处方时,往往未经过检查和诊断,而且常常在未经定期重新检查是否有必要的情况下连续让他们长时间使用这类药物。

    145.在某些国家中,有迹象表明,病人未能得到充分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治疗,要么开始时便未予提供,要么未能持续提供。虽然各国情况不同,但往往取决于医师是否了解各种药物的用途、适当的治疗以及是否过于担心这些药物的致瘾效果。

    146.由于数据不全且经常有误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往往受到阻碍。国家卫生当局、学术机构、 专业卫生组织及其他机构常常不能向专业卫生人员充分提供关于正确使用麻醉品的资料。推销活动在内容和完整性上亦各不相同(制药商的小册子、 广告和私人代表等到)。在许多国家中,未能很好地组织对开具这类药物进行监测。有必要提供更准确的统计数字和可以在各国之间进行比较的数据,以便对开具这类药物的趋势进行比较研究。此外,还有必要向专业卫生人员提供经改进的有关麻醉品用途的资料。

    147.在某些国家,国家或国际控制使麻醉品的供应和销售受到了影响,从而间接地妨碍了为了正当的医疗用途而提供这些药品。卫生组织执行局业已注意到并讨论了这一问题(EB79.1986年11月7日,第17---19段)。在卫生组织的一些区域中,难以获得置于控制之下的药物。在某些情况中,药房由于国家有关当局规定的额外登记手续或由于某些药物被列入<<精神药物公约>>而被解释为是危险的、 应禁止使用而不再愿意购进这种药物。这种状况业已在这些药物的供应方面导致了严重的困难,特别是在乡村地区;在基本卫生保健方面,这类药物常常不允许卫生保健人员在处方中使用。这种限制供应的做法对正当处理严重的医疗问题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不应忽视这种严重的不利后果。 

    建议的行动方针

    在国家一级

    148.国家麻醉品控制当局或卫生部(酌情)应根据需要具体规定出必须为一般性药物治疗、特别是基本保健起码供应哪些列于表二和表三中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149.有关当局应与制药工业合作,在专业医疗护理人员和药剂师以及执法机构(酌情)的协助下,设法拟订出一致同意的指导方针来改进处方和发药制度。国家卫生当局应确保向专业卫生人员和基本保健人员提供有关妥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准确和客观的资料。

    150,国家卫生当局应确保国家和国际的措施不被误解以致限制为正当的医疗用途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如果立法妨碍所需药品的供应和使用,则国家当局便应考虑采用更加灵活的立法结构。

    151.该当局可与研究学术机构合作,进行或发起进行一些研究,以探讨如何监测精神药物处方和消费方面的发展趋向及其合理的使用。为了改进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该当局和有关的专业组织可利用卫生组织制定的“解剖一治疗一—化学药品分类系统”和“核定日用剂量”测定技术。

    152.为了发现进口或当地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中假标签或制剂质量低劣的问题,应建立或酌情加强国家药物质量控制实验室。为了确保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控制,应协调国家麻醉药品实验室服务和药物控制实验室的活动。

    153.卫生部及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其他各部、医生、制造商及其他有关各方,应确保在推销麻醉药品和精神作用药物时时刻以安全和效益为准则。卫生部或其他任何有关当局应就免费分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样品制定条例。

    154.有关当局可酌情与制药企业或其他代表组织共同审查任何有关宣传其产品的印刷或其他材料、刊登广告或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其他推销手段宣传其产品的法规或自愿性方案。这种法规或自愿性方案可以作出规定,不允许片面夸大这些药物的刺激作用和滋补作用,以避免对麻醉品成瘾者和潜在成瘾者产生诱惑。

    在区域一级和国际一级

    155.卫生组织应当促进国际一级的协作研究,包括现场研究,以便提供数据来改进麻醉晶的处方、消费。这种研究工作应当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同时进行。

    156.联合国有关机构应考虑协调进行各项研究,以便对为了正当医疗用途供应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情况以及国际控制对这种供应和使用所产生的影响做出估评。这些机构应根据这些研究的结果就改进这类药物的供应和使用以及酌情修正对这些药物实施的国际控制的必要性提出各种建议,此种建议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针对有关国家或地区的。

    157.卫生组织应继续协助各国教育当局编制医疗和药物教育的培训教材,并协助它们为医疗人员和其他保健工作人员开设培训的课程,以便促进合理处方和使用含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药剂。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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