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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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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我国禁毒立法的四个里程碑
禁毒立法
2008-10-04 10:29:32 来自: 作者:摘自杨凤瑞在《禁毒法》及禁毒业务培训班上 阅读量:1

  厉行禁毒,是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禁绝毒品,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期盼。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禁毒工作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中国的禁毒史就是一部民族的复兴史,禁毒工作随着国家经济、社会、法制建设的发展而发展。其中,有四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集中代表了各个时期我国禁毒工作的鲜明特色,突出反映了我国禁毒斗争的发展沿革,充分彰显了我国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和主张。

  第一个里程碑: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我国开展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禁绝了为患百余年的鸦片烟毒。针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鸦片烟毒问题(1949年,全国罂粟种植面积达100万公顷;吸毒者2000万名,平均25人中就有一个瘾君子;以贩毒为业者30多万名),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在全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禁烟禁毒运动。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广泛地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坚持严厉惩办与改造教育相结合,收缴毒品,禁种罂粟,封闭烟馆,严厉惩治制贩毒品活动,8万多名毒贩子被判处刑罚,2000万名吸毒者被戒除毒瘾,并结合农村土地改革根除了罂粟种植。短短三年时间,就基本禁绝了为患百余年的鸦片烟毒,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奇迹,不仅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而且树立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信任和爱戴。至此,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我国以“无毒国”享誉世界近三十年。

  第二个里程碑: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我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针对改革开放以来,“金三角”地区毒品过境导致我国毒品问题死灰复燃,毒品危害越来越严重的情况,党中央、国务院于1981年、1982年连续发布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在西南地区开展了以堵源截流为主的区域性禁毒斗争。特别是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决定》颁布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于1990年12月专题研究禁毒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1年2月下发加强禁毒工作的五号文件;国务院成立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称国家禁毒委员会,加强对全国禁毒工作的统一领导,为全国公安机关增加3000名禁毒编制和专项补助经费,并于1995年1月出台了《强制戒毒办法》;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于1991年6月召开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全面部署加强了禁毒斗争。

  第三个里程碑:1998年5月至7月,中央政治局七大常委观看全国禁毒展览,极大推动了我国禁毒工作进程。针对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毒潮泛滥对我国影响加大,我国禁毒工作出现反复、毒品问题发展蔓延的情况,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于1996年12月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大声疾呼,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1月下发五号文件,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当地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1997年3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部署开展了80年代以来我国第一次全国范围的禁毒专项斗争,并在此基础上,于1998年5月至7月举办了以“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为主题的全国禁毒展览。这次展览,被媒体誉为建国以来展览时间最长(历时63天)、观众最多(直接接待166万多人)、规格最高(首次全部常委到军博参观)、教育面最广(社会各界组织参观,并组织全国巡展)、社会效果最好(被称为“禁毒展览现象”,产生巨大的社会反响)的一次展览。特别是十五届中央政治局7大常委和国家机关的主要领导都前往参观,对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这次展览后,国务院于1998年批准公安部成立了禁毒局,于1999年重新组建了新一届国家禁毒委员会,于2000年发表了《中国的禁毒》白皮书;国家禁毒委员会于1999年8月在包头召开了第三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我国禁毒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第四个里程碑: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禁毒法》,为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全面加强禁毒工作。2004年4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研究禁毒工作,9位常委都作出重要指示。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建国以来第一个禁毒工作规划—《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6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在昆明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数十名省部级领导包乘两架专机赴云南德宏州实地体察毒品危害。特别是2005年至2008年,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亲自发动了三年为期的全国禁毒人民战争,全面形成了禁毒斗争的强大声势,有效遏制了毒品来源、毒品危害和新吸毒人员的滋生。在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过程中,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从依法禁毒、保障禁毒工作深入持久开展的高度,部署制定《禁毒法》,并于2007年底出台,标志着党和国家把禁毒工作依法纳入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局,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由此进入到了依法全面推进的新的历史阶段,标志着我国禁毒斗争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应当看到,《禁毒法》从提出立法计划、开展立法调研、组织条文起草、三次审议修订直至最终颁布实施,自始至终都是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领导下进行的,自始至终都得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自始至终都得到了全国禁毒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2002年,针对当时毒品形势严峻,而禁毒工作在主观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在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业务工作等方面还有很多不适应的问题,国家禁毒委员会提出制定《禁毒法》,并列入禁毒工作五年规划。2003年,《禁毒法》完成立项审批工作。2004年1月,国务院将《禁毒法》列入当年立法工作计划。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禁毒法》列为本届人大立法规划。2004年4月1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听取禁毒工作汇报时指示“禁毒要抓法制,加强立法”,“制定《禁毒法》很有必要,要加快《禁毒法》立法步伐,尽早出台”。 在起草过程中,周永康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多次进行协调,推进了《禁毒法》的顺利出台。2005年10月,《禁毒法(送审稿)》送国务院法制办。2006年6月,国务院审议通过《禁毒法(草案)》,于2006年7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8月、2007年10月分别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审议;2007年12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通过。

  更要看到,《禁毒法》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和禁毒工作进入关键阶段,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对禁毒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而制定的;是主动适应禁毒工作发展需要,总结多年来禁毒斗争实践经验,吸收国际国内已有法律规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规范我国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法》的出台,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既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厉行禁毒的坚定决心,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重视和加强禁毒工作的鲜明态度,也更深层次地表明,我们对毒品问题和禁毒工作的认识已经达到了更高水平,已经把毒品问题作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将长期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把禁毒工作作为将长期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毒品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社会问题和国际毒品问题的一部分,以立法形式,要求我们树立毒品问题需要长期面对、禁毒工作需要长远规划和依法治理的理念。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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