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解释及细化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5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2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苯丙胺类毒品不满4克,大麻油不满200克,大麻脂不满4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6千克,可卡因不满2克,吗啡不满4克,杜冷丁不满10克,盐酸二氢埃托啡不满0.2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微克/支、片规格的十支、片, 咖啡因不满8 千克,罂粟壳不满8 千克)的;
2、初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或虽无主观恶意但多次向吸毒人员提供毒品的(如吸毒人员家属出于无奈被迫为吸毒人员购买毒品供其吸食的);
3、初次吸食、注射毒品或无吸毒违法记录的;
4、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解释及细化标准: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