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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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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禁毒报告
关于开展国际合作以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
2015-04-25 09:11:08 来自:国际麻醉品管制局 作者: 杜新忠转 阅读量:1

  45. 根据国际药物管制条约,各国有义务预防贩运与滥用麻醉药物和精神物质。该义务还适用于含有管制物质的药物制剂。对于多数这类制品,在具体国家所生效的相关条约和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拥有处方。

  46. 在许多国家,通过从国际贸易转移等以往主要渠道非法供应含有麻醉药品或精神物质的处方药物已大为减少。各国政府与麻管局合作挫败了从国际贸易中加以转移的图谋。然而,麻管局注意到,在一些国家,从国内销售渠道转移这类处方药物有所增加。此外,开辟了新的贩运渠道,例如非法运营的网络药店和利用邮件进行偷运。

  47. 正如麻管局2006年报告68所述,对从国内销售渠道转移药物制剂的报道仍然不够。处方药物的滥用迅速蔓延,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尽管如此,由于多数国家尚未系统收集相关数据,仍然难以获得有关这类药物滥用实际程度的全面数据。在处方药物滥用方面所可利用的信息多数局限于传闻证据或局限于从一个或两个物质(例如吗啡或美沙酮)收集的数据。

  48. 在2009年,由于知名演员死亡案件的报道,处方药物滥用问题引起了公众的注意。但公众和媒体对该问题的性质仍然严重缺乏认识。处方药物的滥用经常被说成是对药物制剂的误用,这些制剂被不当用于治疗疼痛或压抑、失眠和焦虑。含有麻醉药物或精神物质的处方药物可能遭到滥用,这就造成这些制剂被用作消遣性药物或造成上瘾,而这些情况却经常遭到忽视。处方药物除供应范围广以外,还助长了管制物质的滥用。

  68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2006年报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07.XI.11),第54-58段。

  49. 各国在年度报告调查表中向秘书长报告的资料表明,几乎所有国家都面临处方药物贩运和滥用问题。多数国家均未系统收集关于含有控制物质的药物制剂滥用和/或贩运情况的数据。有些国家在人口普查或对特定人口群体的调查中系统监测了处方药物的滥用情况,这些国家的监测数据表明,这类滥用范围很广,在许多情况下已经构成严重问题。

  50. 在许多国家,处方药物是第二类或第三类滥用最多的药物。最为频繁提及的处方阿片是丁丙诺啡和美沙酮。专门提及的其他阿片是吗啡、可待因和哌替啶,而有些国家的政府在“其他阿片”一类中报告了药物滥用情况。几乎所有国家均报告存在滥用的一类药物是镇静剂和镇定剂,最为提及的物质是苯二氮卓,如阿普唑仑、氯硝西泮、地西泮、氟硝西泮和劳拉西泮。

  51. 单独滥用苯二氮卓,或者与酒精和/或可卡因、海洛因或摇头丸等非法制造的药物结合滥用苯二氮卓仍为严重问题,对其滥用规模,多数国家依然基本并不知晓。在年度报告调查表中,许多国家的政府指出,本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因滥用苯二氮卓或未予界定的镇定剂之类物质而接受治疗,滥用苯二氮卓的情况也在增加,不过尚无这方面的可靠数据。

  52. 有些国家较为系统地收集了关于滥用处方药物的数据,因而也就能够提供较为准确的资料,举例说,根据2008年药物使用和健康问题的国家调查,美国有620万人滥用了处方药物,比滥用可卡因、海洛因、幻觉剂、摇头丸和鼻吸剂的总人数还要多。加拿大报告该国存在类似情况。2005年的数据表明,加拿大几乎所有各主要城市(温哥华和蒙特利尔除外)街售药物的多数使用者均为非医学使用处方阿片者。据估计,加拿大全国人口中有1%到3%的人滥用了处方阿片。在德国,估计有140万至190万的人使用药物制剂成瘾。德国主管机关在各个药物成瘾治疗中心开设了一个监测各中心客户滥用药物制剂情况的方案。法国在全国范围内评价药物制剂依赖性情况的相关系统业已运作多年,报告了药物制剂的滥用情况,尤其是报告了含有苯二氮卓、丁丙诺啡和美沙酮等药物制剂的滥用情况。从一些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政府收到了类似的报告。

  53. 尤为令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年轻人滥用处方药物近年有所增加。举例说,在美国,滥用阿片止痛药的主要是青年人(18-25岁者)和青少年(12-17岁者)。欧洲学校酒精和其他药物调查项目2007年报告所收集的数据表明,在欧洲若干国家,所有学生中约有15%使用没有处方的镇静剂或镇定剂。

  54. 在对处方药物滥用情况进行系统监测的国家,处方药物被确定为因用药过量导致死亡所涉主要药物之一。举例说,在美国,佛罗里达医学检查者委员会报告说,2008年,因滥用含有一种国际管制物质(氢可酮,羟考酮或美沙酮)的处方药物而造成了2,184个人的死亡。在联合王国,2008年,美沙酮是16-24岁者当中27%的药物相关死亡案件所涉主要药物。

  55. 在转移含有管制物质的药物制剂方面,人们最为经常提及的方法有伪造处方、已售处方、(从药房、医院和医师办公室)盗窃和“逛医生”。但近年来,有组织犯罪集团认识到贩运处方药物的潜在需求,并在其药物供应中增加了被转移用途的处方药物。非法运营的网络药店在处方药物非法市场的增加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

  56. 麻管局认为,国家主管机关在拟订公共健康政策时需要更多关注处方药物滥用问题。麻管局吁请各国政府考虑拟订以下措施,以打击含有国际管制物质的处方药物遭到滥用这一日益严重的问题。各国政府应当尽可能将处方药物的滥用列入其关于药物滥用的国家调查,以便获取关于药物滥用规模和滥用药物种类的信息,从而能够拟订出最为适当的药物管制战略。同样重要的是,除了向有关国际组织报告含有国际管制物质的药物产品缉获情况外,各国执法机关还应定期向药物管制机构报告药物制剂缉获情况。

  57. 麻管局鼓励各国政府提出或扩大处方药物监测方案。此外,为了减少不当处方的做法,各国政府应当考虑加强各种方案,促进处方药的合理使用。麻管局建议实施有关方案,使各国和国际执法机关了解处方药物的滥用属于类似于滥用非法药物的药物管制问题。在查明医药界个别专业人员的非法行为时,必须加以适当的制裁。麻管局谨提醒各国政府,经由网络药店出售国际管制物质应当加以禁止或予以严格控制(见下文第269-272段)。各国政府应当认识到,想要改变药物滥用的模式,可能就需要对药物致瘾治疗方案做出调整。如果处方药物中含有遭到滥用的管制物质,可能就需要确定并实施适当的治疗方案。

  6. 落实麻醉药品委员会第51/13号决议:应对无规范市场上国际管制药物销售所构成的威胁xx

  58. 国际管制药物通过无规范市场销售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其特点往往是有组织犯罪网络的参与,而且越来越多地借助互联网。受影响的多为发展中国家。在无规范市场获得的含有国际管制物质的药物,无论是从合法渠道转移来的还是伪造的,服用后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健康问题,包括依赖性,甚至是死亡。

  59. 麻管局在过去曾提请国际社会注意通过无规范市产销售药品这一普遍的做法,并建议所有政府、制药业、专业人员协会和国际组织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处理这一问题。692007年,麻醉药品委员会通过了第51/13号决议,以解决通过无规范市场销售国际管制物质的问题,并请有关国际机构,如世卫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及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必要时协助会员国处理这一问题。

  60. 减少全世界无规范市场药品销售量的工作,特别是减少伪造药品销售量的工作,要取得持久的成效,需要制药业和专业人员协会的合作。麻管局对世卫组织国际医疗产品打假专题小组与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及其他合作伙伴(包括制药协会)为打击与无规范市场有关的问题并预防伪造产品或劣质药品的交易和销售而合作开展的工作表示赞赏。麻管局赞赏地注意到,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对西非的跨国贩运威胁与法治进行了评估,除其他问题外,其中涉及该次区域的假冒药品问题,该次区域是受这一该问题影响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正在继续努力制定有效应对该问题的办法。

  61. 麻管局重申,所有有关各方需要严格适用各项国际药物管制条约所预见的管制措施,并执行现行法规以确保不发生非法生产、进口或出口管制药物以及将管制药物转移到无规范市场的行为。所有政府应进一步执行麻管局2006年报告70所载的关于这一事项的建议。麻管局注意到,包括含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产品在内,可在无规范市场上找到的产品范围已在不断扩大。因此,国家主管当局,特别是海关当局,往往不了解进入其国家并在无规范市产销售的药物的种类。此外,这些主管当局往往缺乏必要的专门知识来识别可能运往无规范市场的假冒药品货物。因此麻管局鼓励所有政府考虑提供培训并引进技术,供海关当局用于识别假冒药品。

  7. 利用医药产品实施性侵犯和其他犯罪xxi

  62. 麻管局欢迎麻醉药品委员会通过第52/8号决议,其中麻委会促请会员国采取措施处理借助药物实施性侵犯(“约会强奸”)这一新问题。该决议所涵盖的药物包括:《1961年公约》管制的麻醉药品大麻;《1971年公约》管制下的物质,如阿普唑仑、氯硝西泮、地西泮、氟硝西泮、γ-羟基丁酸(GHB)、劳拉西泮、甲丙氨酯、咪达唑仑、苯环利定、司可巴比妥、替马西泮、三唑仑和唑吡坦;还包括非国际管制药物,如酒精、1,4-丁二醇、γ-丁内酯、水合氯醛、氯胺酮和东莨菪碱。此外,麻委会第52/8号决议还促请会员国加强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考虑实施更加严格的管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阻止使用此种物质实施借助药物的性侵犯,包括对非国际管制物质实施更加严格的管制,并通过双边、区域和国际渠道,交流借助药物实施此类犯罪的新趋势的有关信息。此外,麻委会还请有关行业开发具有安全特性如变颜色和出气味的配方,以提醒潜在受害人注意其饮料已被污染,同时不影响合法药品中活性成份的生物利用度。

  63. 使用非法生产的药物或从合法渠道转移的药物实施性侵犯或其他犯罪并不新鲜。特别是,苯二氮卓类物质长期以来被用于此种目的,且已载入科学和法律文献。这类物质中有许多是《1971年公约》管制下的物质。有犯罪意图的人利用这些物质削弱人的抗拒力,从而例如在人的表面同意下利用其财产或侵犯其身体,事后被害人对所发生的事毫无记忆。因无意中服食苯二氮卓类物质而导致的行为包括泄露信用卡信息、在一家又一家店里购物并签支票或刷信用卡、交出机动车辆(连同钥匙和车辆登记文件),以及视被强奸为愉快的体验。在这些犯罪活动中使用的药物剂量高于治疗所用的剂量,药物是用食物或饮料掩盖的,而且往往和着酒精下肚。实施这类犯罪的场所不仅可能有酒吧、饭店、夜总会和机场,也可能是私人环境,如朋友的家中。

  64. 在苯二氮卓类物质中,氟硝西泮曾是实施性侵犯的流行药物,被称为“约会强奸药”。氟硝西泮于1984年首次列入《1971年公约》附表四,1995年又转入该公约的附表三;

  此后,从国际贸易中转移该物质的活动71得到了有效制止。但在1990年代,从国内销售渠道转移氟硝西泮的行为仍未停止。事实证明,该物质的所有主要生产商和进口商的政府与制药行业密切合作开展的协调行动十分有效:缉获转移氟硝西泮的报告自2004年以来大幅减少。72行业界为制止滥用氟硝西泮实施性侵犯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全世界范围停止生产和销售高剂量药片;开发和销售新的小剂量药片;在新药片的内芯和表面添加色素,使其在液体中易于分辨,并延长其溶解时间。

  65. 尽管取得了上述成效,但在许多国家仍有滥用若干药物实施性侵犯和其他犯罪的行为。犯罪分子往往借助其他药物实施犯罪,其中有一种药物是γ-羟丁酸(GHB)。该药物事实上已于2001年纳入国际管制,但目前并非所有国家都对其进行了充分的国内管制。犯罪分子还经常利用目前不受国际管制的药物,如氯胺酮、1,4-丁二醇和γ-丁内酯,因为这些药物很容易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贩毒分子经由互联网药店和邮件系统或通过非法制造获得上述药物。

  66. 麻管局促请所有政府尽快执行麻醉药品委员会第52/8号决议,以解决新出现的借助各种药物实施犯罪的趋势。最重要的是,麻管局鼓励各政府告知广大公众(适当情况下还有其境内易受影响的人口),无人看管的食物或饮料有可能被掺入某些药物以帮助实施其他犯罪,如性侵犯。

  67. 各政府应警戒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注意这类行为,使其在可能的情况下依据国内法律采取适当的对策。在许多国家,借助药物实施犯罪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因而得不到有效处罚。麻管局鼓励已被为此目的滥用药物的问题所扰的所有国家政府采取所有必要步骤,尽快通过或修订国内立法,处理这一问题。

  68. 麻管局提醒所有政府,有必要确保各项国际药物管制条约所要求的管制措施严格适用于受国际管制的药物,如要求开具处方以及对经营者进行检查的制度,以防止这些药物被用于犯罪图谋。麻管局鼓励各政府考虑按照麻醉药品委员会第52/8号决议,在必要情况下实施比国际药物管制条约目前所预见的还要严格的管制措施,以防止从国内销售渠道转移药物用于实施犯罪。例如,氯胺酮是最经常用于实施犯罪的药物之一,因此各政府应在其境内形势需要的情况下,考虑将氯胺酮列入本国法律下的管制药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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