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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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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禁毒报告
关于开展国际合作以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
2015-04-25 09:11:08 来自:国际麻醉品管制局 作者: 杜新忠转 阅读量:1

  29. 4-甲基甲卡西酮是一种特制药物,也被称为“甲氧麻黄酮”或“4-MMC”,据报道,这种药物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区域被滥用。甲氧麻黄酮是甲卡西酮的衍生物,而甲卡西酮本身又与卡西酮(卡塔叶(阿拉伯茶)内发现的精神活性成份之一)有化学联系。其化学结构与苯丙胺也有联系。据报道,该物质的作用与可卡因、苯丙胺和二亚甲基双氧苯丙胺(“摇头丸”)等其他兴奋剂药物类似,但关于其药理和毒性的现有研究还很少。

  30. 甲氧麻黄酮的滥用最早于2007年在英国被注意到。截至2008年,该药物的滥用在欧洲已经非常广泛,以至于向欧洲药物及药物成瘾监测中心(EMCDDA)发出通知,这样能通过欧洲联盟预警系统监测该物质。在几个案例中,滥用甲氧麻黄酮(特别是与其他物质合用时)导致了死亡。2010年,北美洲、东南亚和大洋洲的国家,特别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这些欧洲以外区域内甲氧麻黄酮的缉获和滥用相关报道日益增多。

  31. 甲氧麻黄酮可通过互联网轻易获得,在有些国家通过零售网点(“智能店”)进行营销。有组织犯罪集团参与甲氧麻黄酮的贩运与销售。甲氧麻黄酮被广告宣传成浴盐、植物养料和一种研究化学品,这可能是为了逃避药物管制机构的检查,避免针对该物质营销的法律诉讼。该物质似乎没有合法用途。

  32. 在尚未将甲氧麻黄酮视为甲卡西酮的类似物进行管制的许多国家,该物质已较快置于国家管制之下。其他国家政府正在计划将该物质置于国家立法管制之下或已经采取措施这样做。此外,在欧洲这个甲氧麻黄酮滥用开始出现及迄今蔓延最严重的区域,欧洲委员会决定对该物质进行正式风险评估。以上这些行动表明,各国政府对药物滥用的新趋势快速做出反应,对此麻管局表示赞赏。

  33. 然而,甲氧麻黄酮不是近期唯一一种被滥用的特制兴奋剂。例如,仅在欧洲,目前就有约15种其他“特制卡西酮”受到欧洲药物及药物成瘾监测中心的监测。其中,甲氧麻黄酮和敏疫朗(也是甲卡西酮的类似物)在英国被滥用。此外,naphyrone这另一个具有兴奋作用的合成化合物也在欧洲被滥用,该物质与卡西酮无联系。

  34. 在国家立法不支持一般列表的国家,受国家管制物质的清单必须为每种新发现的特制药物或被确认为有问题的其他物质进行修订。例如,在日本,最近有51种药物(包括甲氧麻黄酮和salvinorin A,后者是一种从称为迷幻鼠尾草(Salvia divinorum)的植物中获取的物质)被置于国家管制之下。白俄罗斯、巴西和芬兰也发现有必要修订其国家药物管制法律,将几种特制药物列入受管制物质清单。

  35. 各国政府清楚地认识到,新物质的滥用能在区域之内及各区域之间迅速蔓延。麻管局建议所有国家政府密切监测其领土内药物滥用的趋势,以期查出特制兴奋剂等新滥用的物质。在这方面,各国政府应该监测互联网论坛以查出因甲氧麻黄酮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置于国家管制之下而用来将其替代的物质。敦促各国政府与麻管局和世卫组织分享物质滥用方面任何新趋势的信息。必要时,尚未这么做的国家政府应该立即采取行动把甲氧麻黄酮和其他特制药物置于国家管制之下,以能够起诉销售这些药物的责任人。为此,在国家立法允许情况下,各国政府可以考虑一般列表。

  36. 此外,鉴于甲氧麻黄酮在几个区域被滥用,并且似乎在区域之间被走私,各国政府可以考虑通知秘书长本国境内甲氧麻黄酮滥用造成的问题,以期将该物质列入《1971年公约》的附表。在这方面,麻管局注意到,世卫组织有一段时间不能召集其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来评估可能列入《1961年公约》和《1971年公约》附表的物质,该情况对国际药物管制制度有严重影响。

  37. 因此,麻管局敦促各国政府和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通过其实验室和科研科及世卫组织)等国际实体制定有效措施应对特制药物问题。鉴于《1961年公约》和《1971年公约》赋予世卫组织的责任,麻管局吁请世卫组织作为第一步尽快恢复其评估新物质的活动。

  38. 麻管局注意到有些国家(特别是南美洲国家)的政府面临着以吸入方式滥用含亚硝酸戊酯等各种亚硝酸烷基酯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问题。目前,这些常被称作“poppers”的混合物还不受国际管制。它们不是特制药物;但是其滥用对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引起人们的关切。为应对这些情况,麻委会在其题为“使用poppers催情剂是在某些地区出现的一种药物滥用新动向”的第53/13号决议中,请会员国应对使用“poppers”这个潜在问题,并分享打击这一新动向的最佳做法和经验教训。在该决议中,麻委会还请会员国与麻管局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分享有关“poppers”滥用的现有信息。鉴于对“poppers”滥用造成不良健康影响的关切,麻管局建议会员国与世卫组织分享该滥用相关的健康问题信息。

  39. Spice品牌的混合草药最近成为许多国家卫生机构和药物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虽然广告宣传将Spice称作为并非供人消费的混合植物,但仍然有人吸食Spice,而且据称它对使用者精神活动的影响与大麻类似。在这种混合草药中发现了少量合成大麻素,令人担忧其潜在的滥用倾向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40. 为了得到更多关于滥用Spice产品的资料,麻管局向所有各地区一些国家的政府发出一份信函,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介绍Spice产品使用普及情况、Spice产品使用者简况、使用Spice产品而造成的健康问题及本国国民的滥用倾向。麻管局审查了各国政府提供的资料和欧洲药物及药物致瘾监测中心等物质滥用监测机构制作的关于Spice产品的报告。

  41. Spice产品主要经由网络购买,一些大城市的商店也有提供。广告宣传将Spice产品说成是若干种类的混合植物,但有报告称,有些Spice产品中可能并不存在被列作其成份的植物材料。欧洲一些国家和美国为确定Spice产品的精神要素而展开了法医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这些产品中含有若干合成大麻素,即:JWH-018、CP 47,497及其类似物质和HU-210——所有这些物质都不受国际管制。并非所有Spice产品也并非同一组产品均有这些合成大麻素的存在。尽管在许多国家均可购买Spice产品,但现在尚不了解这些产品究竟是在何处制造的。

  42. 关于使用Spice产品所产生的心理效应的信息主要来自于互联网论坛上的传闻报道,在互联网论坛上,Spice产品使用者提到本人有类似于大麻所产生的“亢奋”的体验。在Spice产品上发现的合成大麻素最初是为关于内生大麻素受体的研究生产的,而并不是作为药物产品开发的;因此,关于这些产品对人体的毒理效应所知甚少。不过尽管缺乏关于这些合成大麻素对人体影响的研究信息,但是关于这些产品对体外研究所用动物之影响的研究表明,这些物质的药性甚至有可能强于大麻。这就令大家担心,对这些合成大麻素的使用和对在Spice产品之类混合草药中暗自引入的数量不详的这类物质的消费均有可能对健康造成危险。

  43. 麻管局注意到,出于对健康的关注,一些国家当局已经采取措施,对某些合成大麻素及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产品的使用和贸易加以规范。奥地利、法国、德国、卢森堡和波兰等一些国家已将在Spice产品中通常发现的某些或所有合成大麻素(JWH-018、CP 47,497及其三个类似物质和HU-210)添入本国管制物质清单。在美国,作为与THC结构类似的一种物质,HU-210已经受到管制。

  44. 除了在Spice产品中发现的合成大麻素外,还有其他许多合成物质已确知为内生大麻素受体并具有类似于大麻的潜在效应。许多合成大麻素的化学结构不同于THC;因此,无法使用传统的药物筛选方法查明这些物质。为逃避现有药物管制条例的规范,可能会将不受管制的合成大麻素推向市场。为解决这一问题,药物滥用咨询委员会建议联合王国政府通过立法,将在结构上相关的几组大麻素而并非具体大麻素作为打击的目标。同样,卢森堡已将合成大麻素受体的所有促效药添入受管制精神物质的清单。

  45. 麻管局敦促各国政府密切监测滥用合成大麻素的新动态,为了逃避药物管制机构的检查,这些合成大麻素通常是作为许可销售草药之类无害产品而推销的。通过对网上用户论坛和网络商店进行监测,能够让各国政府保持警惕,一旦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产品在市场出现即可对其滥用情况加以注意。此外,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Spice产品制造商的所在地,尤其是这类产品所用合成大麻素的来源。麻管局请各国政府向其并向世卫组织提供它们所掌握的关于本国滥用Spice产品之类混合草药及其所含合成大麻素的所有资料。

  46. 在过去几年中,麻管局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滥用和贩运氯胺酮的报告,氯胺酮是目前尚未置于国际管制之下的药物。麻管局通过其年度报告多次提请各国政府注意东亚和东南亚尤其是在青年中普遍滥用氯胺酮的问题,并注意该区域及包括美洲在内的其他区域贩运氯胺酮的问题。

  47. 据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称,贩运和滥用氯胺酮是一个令人关注的新兴领域。欧洲国家,尤其是西班牙和英国的氯胺酮滥用问题日益增加。贩运氯胺酮对有组织犯罪集团具有吸引力,因为其利润高。每年在欧洲和其他地区缉获该物质数百公斤。

  48. 2006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药物依赖问题专家委员会对氯胺酮进行了关键性审查。但委员会当时的结论是,向其提交的关于氯胺酮的信息不足以证明应将该物质列入国际附表。

  49. 鉴于上述发展情况,麻醉药品委员会通过了题为“将氯胺酮列为受管制物质”的第49/6号决议,以使各国政府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转移和滥用氯胺酮。在该决议中,麻委会呼吁各会员国考虑控制氯胺酮的使用,在本国国情需要时,将其列入国内法律规定的受管制物质清单。

  50. 麻管局在2006年报告58中欢迎麻醉药品委员会通过第49/6号决议,并吁请所有国家政府立即执行该决议。麻管局尤其鼓励所有有关国家政府采取各种步骤确定滥用氯胺酮的人数,只要有充分依据,便将氯胺酮列于国内法规管辖之下。此外,麻管局还敦促所有国家政府向世卫组织和麻管局提供本国氯胺酮滥用情况的所有现有资料,以协助世卫组织药物依赖问题专家委员会就是否可能将氯胺酮列入《1971年公约》附表进行评估。

  51. 2007年3月,麻醉药品委员会通过了第50/3号决议,其中鼓励会员国考虑采用一套防范措施系统,供政府机构使用,为及时发现氯胺酮转移提供便利。

  52. 2008年8月,麻管局向所有国家政府发出了一份调查表,请其向麻管局提供资料,说明根据麻醉药品委员会第49/6号决议所采取的具体法律措施或行政措施,包括管制氯胺酮的措施和氯胺酮进出口、缉获、滥用及贩运的情况。

  53. 截至2009年11月1日,麻管局从87个国家、7个地区收到了所要求的资料,共有48个国家报告称,已根据麻醉药品委员会第49/6号决议,将氯胺酮列入受国内法律管制的物质清单,有43个国家报告称,已为执行该决议通过了法律规定或行政措施。在尚未对氯胺酮进行管制的国家和地区中,有12个报告称,其国内的形势将需要这样做,主要是因为该物质的滥用程度。

  54. 关于对氯胺酮合法国际贸易的控制,对调查表作出答复的国家中有50个已经对氯胺酮进出口采用了进出口许可证要求,有一个国家正在为这样做而履行程序;还有两个国家仅采用了进口许可证要求。大多数(67个)做出答复的国家和地区都能提供每年氯胺酮制造和进出口总量的准确资料。共有31个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关于滥用和非法贩运氯胺酮的详细信息,包括缉获氯胺酮的信息。大多数国家报告多次缉获少量氯胺酮,但有些国家报告的氯胺酮缉获量很大,这些国家包括中国、德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

  55. 麻管局继续定期向世卫组织提供从各国政府收到的信息,供世卫组织用来进行关键性审查,以评估氯胺酮是否可列入国际药物管制公约的一个附表。麻管局呼吁所有国家政府继续向麻管局和世卫组织提供本国贩运和滥用氯胺酮的所有相关情况。

  56. 麻管局已经着手在其网站的一个安全网页上发布信息,介绍各国对氯胺酮进出口许可所规定的国内要求。

  四. 国际管制物质的转移和滥用

  1. 非法网上药店与经由网上订购和通过邮件交付合法制造的物质缉获情况xv

  1. 过去几年,麻管局曾提请各国政府注意,需要共同努力,调查并关闭非法网上药店并扣押在网上非法订购和通过邮件走私的物质。为了加强解决这一问题的努力,麻管局与各国政府合作,以加深对非法网上药店和各国努力打击这些药店的了解。特别是,麻管局收集了关于其2009年《各国政府预防经由网络非法出售国际管制药物准则》执行情况、通过邮件发送的国际管制物质货品缉获情况以及国际管制物质网上非法贸易方面重要持续发展的信息。为了评估该准则的实施水平,麻管局向所有主管当局发出问卷,请他们提供关于每一具体准则实施范围的详细信息。其主管当局报告已全面实施麻管局准则的多数国家是那些已经立法禁止网上药店或允许网上药店在一定条件下经营的国家。麻管局注意到,一些国家已经禁止网上药店的所有活动或经由网络销售国际管制物质。然而,虽然已经根据该准则制定了法律,但实施和监测水平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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