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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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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禁毒报告
关于开展国际合作以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
2015-04-25 09:11:08 来自:国际麻醉品管制局 作者: 杜新忠转 阅读量:1

  3. 麻管局注意到,国际社会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且转而重视寻找有效应对的方法。麻管局还提醒各国政府注意,依照国际毒品管制公约,除了国际一级的现行措施外,各缔约国还明确受权采取它们所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国家管制措施。麻管局就此承认,许多国家采取了立法和监管措施,力求建立相关机制,处理新的精神活性物质的出现对公共健康构成的威胁。

  4. 麻醉药品委员会2012年3月通过了其第55/1号决议,其标题为“推动国际合作,应对由新的精神活性物质构成的挑战”,在该项决议中,麻委会鼓励各国分别或集体采取果断行动,以便处理由新的精神活性物质构成的威胁。麻委会经由该项决议承认,各国是否有能力有效处理新的精神活性物质将取决于其是否有能力及时识别这些物质,并从而采取预防措施,并鉴于该问题属于全球性问题,而与其他国家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共享该信息从而有可能采取联合行动。

  5. 近年来,不在国际毒品管制公约范围以内的新的精神活性物质层出不穷,前所未有。这些毒品最为常见的类别是合成大麻素、合成卡西酮、哌嗪和苯乙胺。据欧洲毒品和毒品致瘾监测中心称,2000年至2005年期间,该中心收到的关于新的精神活性物质的通知平均每年为五份,而2011年则增加到49份,这意味着,几乎平均每个星期都有一种新的精神活性物质被推上市场。虽然无法知晓市场上新的精神活性物质的确切数目,但专家推测这类物质估计已有上千种。随着对这些物质的滥用的增加,使用者人数也在增加,这些人由于使用这些物质致使健康严重受损,甚至导致死亡。在许多国家,对这些物质的使用表现在因服用新的精神活性物质出现有害健康的反应而造访急诊室的人数显著增加,向中毒治疗中心求救的电话也大幅度增加。

  6. 麻管局鼓励各国政府设立正式机制,力求收集新的精神活性物质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其化学构成、滥用形态、营销手段、交易名称、销售和转移方法及其来源国的相关信息。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在中国和印度,正在制造许多新的精神活性物质。麻管局促请中国和印度两国政府调查这一事项,并采取果断行动,防止在其领土上制造新的精神活性物质。

  7. 麻管局注意到,一些国家已经设立了关于新的精神活性物质的预警系统,该系统对各国努力识别并致力于管制新的精神活性物质至关重要。关于区域一级的努力,麻管局承认欧洲毒品和毒品致瘾监测中心在新的精神活性物质问题上发挥了主导作用,特别是通过设立欧洲预警系统的做法。麻管局鼓励尚未设立这类系统的国家考虑设立预警系统,并鼓励设立与其他国家及世卫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麻管局等多边利益攸关方共享既有信息的机制。麻管局促请这些多边利益攸关方继续审视新的精神活性物质问题所涉特定方面并向国际社会公布其结论。麻管局还承认世卫组织在监督对非管制物质新近滥用情况上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并且建议在其认为合适时将这些物质列入附表。

  8. 麻管局尤其欣见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为响应麻醉药品委员会第55/1号决议而作出的努力,目的是收集有关新的精神活性物质的信息,包括采用拟订有关该专题的调查问卷并分发给各国实验室的做法。麻管局鼓励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担任新的精神活性物质问题的联络中心,并且向各国收集有关新的滥用物质和为了处理该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的相关信息。麻管局还鼓励各国继续支持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新的精神活性物质问题上正在开展的活动,例如全球“合成毒品监测:分析、报告和趋势”方案。

  9. 各国政府在努力将新的精神活性物质置于国家管制之下所遇到的一个主要挑战是,鉴于不断有新的物质迅速进入市场,并且这些物质的化学成分不尽一致,缺乏相关技术数据和药理学数据及参考材料,而且有些国家的法医学和毒理学能力不足,因而难以及时识别这些物质。麻管局认可麻醉药品委员会第55/1号决议所载的建议,即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应当继续根据请求向各国提供技术援助,以便协助其增强本国机构处理新的精神活性物质问题的能力。麻管局还鼓励各国在双边和多边层面上密切合作并在需要时提供技术援助。

  10. 为了提高人们对与许多新的精神活性物质相关的公共健康威胁的认识,尤其是为了纠正认为这些物质因不受管制而属于安全物质这一错误认识,麻管局请各国政府将新的精神活性物质列入所有现行预防方案的范围,并且如果认为有必要的话,还应拟订针对这一现象的专项预防举措。麻管局提醒各国注意,如果没有关于滥用流行率、特定高风险人群和滥用形态等的全面数据,也就无法判别新的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规模,麻管局鼓励各国政府将新的精神活性物质列入本国药物滥用问题调查,并且作为一项提高认识的补充手段,将这些研究的结论有效地传达给所有利益攸关方和公众。

  11. 麻管局还鼓励各国合作拟订力求识别新的精神活性物质的化学品参照标准,并在必要时将这些标准提供给毒品检测实验室。如果没有这类参照样品可供使用,麻管局则鼓励各国共享分析数据。麻管局认识到,在许多情况下,法医学实验室有关新物质的识别工作受阻于在国际管制物质检测和参照样品供应上所遇到的障碍。麻管局鼓励各国考虑麻管局在其《供国家毒品检测实验室和国家主管当局使用的毒品和前体标准参照物进出口准则》54和“支持实施2007年麻管局《供国家毒品检测实验室和国家主管当局使用的毒品和前体标准参照物进出口准则》的补充行动方针”55,这些均可在麻管局网站上查阅。

  12. 另一个障碍是通过互联网销售新的精神活性物质。麻管局鼓励各国政府对设在本国领土上出售新的精神活性物质和含有这些物质的产品的网站活动实施监督,并且对设在其他国家的这类网站实施监督,并就此与这类网站所在国的主管机关共享相关信息。麻管局请各国政府适用其《为各国政府拟订的预防经由网络非法出售国际管制药物准则》56所载事关处理在网上出售新的精神活性物质问题的各项建议。

  13. 除了上文所列措施外,各国还采取各种立法和监管行动,以便减少在本国领土上新的精神活性物质的供应。

  14. 各国传统上主要在毒品管制立法范围内努力集中处理新的精神活性物质问题。鉴于设计和制造新型物质并将其推上市场的速度很快,毒品辛迪加经常能够走在现行管制措施的前面,比国家立法和监管规则更快一步采取行动。令该问题更形恶化的是,识别和评价新的精神活性物质潜在危害的责任通常由各国承担,在许多情况下,在该进程完成之前无法采取对相关物质实施管制的行动。

  15. 采取传统的国家管制措施通常费时甚多、手续烦琐,在许多情况下已经证明无法用于应付如此灵活多变的现象。考虑到这一事实,各国不断制订出新的做法来解决新的精神活性物质的问题,为了对新的物质加快适用管制措施,在采取传统的毒品管制措施的同时,辅之以一套多管齐下的新做法,包括行使紧急管制权、采取保护消费者措施以及设立粮食和药物安全机制。

  16. 各国在处理出现新的精神活性物质问题上所使用的方法包括使用“一般性”分类法和“类似物”分类法。类似物分类法即为:结构类似并且作为已管制物质其精神作用类似或更强的物质将被视为受管制物质类似物,并且从而也被视为拟管制物质。在一般性分类措施下,对核心分子结构的特定变异体加以管制。因此,对于每一项物质,将不必逐一处理,对于新型物质,可以采取这些做法加以管制。然而,类似物的做法要求必须有药理学数据才能证明具有类似的精神作用。

  17. 为寻求保护公众免受潜在有害物质的影响,各国还日益使用“紧急分类”的程序,以便使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在尚未决定是否对一物质适用永久性管制措施之前,首先将该物质逐出市场。采取这类紧急措施十分有效,能够确保在国家主管机关对物质进行全面评价之前不致让公众遭受不必要的危险。

  18. 各国为限制某些新的精神活性物质对公共健康所造成的危害而采取的另一种做法是,对这类物质所规定的要求与药品制造商的规定类似。这就意味着,新的精神活性物质被视为合法并获得市场许可的先决条件是必须经过得到由毒理学数据、医学实验等支撑的严格的核准程序。诉诸于这类管制措施的国家报告称,核准程序相关成本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遏制手段,能够让新的精神活性物质制造商望而却步。

  19. 许多国家利用了消费者保护法和健康保护法中关于明确披露产品组成成分、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等要求的规定,对违规产品加以没收,并关闭出售违规产品的零售店。

  20. 如上所述,国际毒品管制公约所确定的法律框架使得各国有可能在国际层面所规定的范围以外采取国家管制措施。各国究竟采取那一类适用措施将依据这些措施意在处理的当地实际情况,并且还将依照既有法律与监管准则和结构。尽管麻管局承认各国必须采取符合其国情的措施,但它仍然深信,为了给出现新的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寻找适当对策,各国不妨交流有关该事项的最佳做法。

  21. 新的精神活性物质层出不穷之类全球性问题需要全球性解决办法。麻管局注意到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上为寻找处理该棘手问题的有效方式而作出的努力,并鼓励各国和国际组织继续携手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拟订共同战略并交流最佳做法。为履行其任务授权,麻管局愿意向各国政府提供帮助。

  22. 过去几年来,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成为需要药物监管机构注意的一种新型滥用药物。这些药物被添加到混合草药中,在Spice等商标名称下推广,通过互联网和专卖店进行销售。在这些混合草药中发现的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不在国际管制之下。不过,在2009年,由于对该药物滥用导致的潜在健康风险的关切,几个国家的当局采取了国家措施防止该滥用。有些国家把具体的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列入受国内法律管制的药物清单,特别是最常在所缉获混合草药样品中发现的JWH-018和CP 47497及其类似物等物质。但是,由于大量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被合成,因此不受管制的此类激动剂得以在市场出现。为预先制止该问题,英国等一些国家已采取措施管制结构上相关的几组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

  23. 由于关切含大麻素受体激动剂的混合草药正被越来越多地通过多种渠道销售,麻醉药品委员会通过了题为“促进有关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可能被滥用和贩运的信息共享”的第53/11号决议。麻管局通过把该事项相关信息载入麻管局2009年报告57来提醒会员国注意含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的混合草药的滥用情况,麻委会在该决议中对麻管局所做的这些工作表示欢迎并请麻管局继续向会员国收集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相关信息(包括不受国际管制的这些药物的新类型),并与其他会员国和世卫组织分享这些信息。

  24. 根据该请求,麻管局已向所有区域的选定国家的政府发函,请其提供关于近期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滥用的趋势及市场上出现的此类药物的新品种的信息。麻管局审查了这些政府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关于为应对世界各地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滥用问题所实施的措施的官方报告。

  25. 含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的产品在市场上供应仍是令各国政府担忧的一个问题。2010年,有些国家政府已经采取或希望采取防止这些产品贩运的措施。在白俄罗斯和乌克兰等国家,有些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已被列入受国内法律管制的药物清单,爱尔兰则将结构上相关的几组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置于国家管制之下。在美国,只有合成大麻素HU-210由于其与四氢大麻酚结构相似所以被管制。然而,最近全美国的专卖店均供应含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的混合草药,出于对此现象的担心,几个州的立法机构已通过了法律来管制具体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包括JWH-018和CP 47497及其某些类似物)的使用与贸易。

  26. 有些已通过了国内法律来管制具体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的国家的政府向麻管局报告称,自这些法律通过以来,其执法机关已在本国缉获的混合草药的样品中发现不受管制的激动剂。比如,近来在法国、日本和俄罗斯联邦缉获的混合草药中发现了JWH-250。在芬兰、法国和瑞典缉获的混合草药的样品中发现有另一种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JWH-081。

  27. 麻管局鼓励各国政府继续监测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的滥用情况,并采取措施防止其被贩运和滥用。在这方面,鼓励所有相关国家政府实施麻醉药品委员会第53/11号决议。麻管局请各国政府继续向其提供关于含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产品的滥用程度及贩运情况以及为打击该滥用所采取措施的信息。

  28. “特制药物”一词用来描述为避开现有管制措施(包括国际药物管制公约规定的措施)而开发出的滥用物质。通常情况下,这些药物通过轻微变动受管制物质的分子结构、生成具有类似药理作用的新物质来制造。由于常常能在互联网上找到这些药物的制造说明及药理作用描述,所以制造起来很容易。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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