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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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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禁毒报告
关于开展国际合作以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
2015-04-25 09:11:08 来自:国际麻醉品管制局 作者: 杜新忠转 阅读量:1

  13. 麻管局对加拿大最高法院决定允许一个“毒品注射室”继续在温哥华经营表示关切。根据国际法,由于规范的层次,不得援引国内法的规定作为不遵守一国所加入的国际药物管制条约的理由。这些条约不容许将受管制药物用于除医疗或科学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14. 麻管局希望重申,打击贩毒和吸毒的管制措施和行动只有根据国际药物管制条约的规定以协调一致的方式普遍实施才能奏效。麻管局呼吁所有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其全部领土内完全遵守国际药物管制条约。所有缔约国的结构,无论是联邦、州、区还是省级结构,都应该包含一个全面的政府间协调程序系统,以便在每一国家内部统一药物管制法律和政策,并应不断对该系统进行评估。

  15. 在过去几十年中,各项国际药物管制条约的缔约国大多按照各项条约的要求,适用了适当的管制措施,以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仅用于医药和科学目的。

  16. 尽管国际药物管制条约几乎普遍适用,但麻管局担忧地注意到,这些条约的一些缔约国逐渐转向或坚持执行不符合条约的国家政策。麻管局特别注意到,一些缔约国允许使用“较安全的快克包”、将大麻用于“医疗”、“咖啡店”,还允许设立并经营所谓的“毒品注射室”。这违反了国际药物管制条约。

  17. 麻管局多次告诫,这些措施会助长社会和法律对吸毒贩毒的宽容,且与国际药物管制条约的规定背道而驰,对此这些缔约国仍然辩称,其国内法律制度不允许完全遵守这些条约,因为其州级和(或)省级立法和司法的体系和权限是独立的,且优先于国家或联邦的法规和管辖权。

  18. 麻管局知道现行国际法承认各种国内法律传统和制度。麻管局还承认,国际药物管制条约的所有缔约国所遵循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在某些情形下,在其适用的法律传统中,各州或省和国家或联邦之间在立法、司法和管辖权问题上的关系十分复杂、敏感,甚至是有争议的。

  19. 在这方面,麻管局强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50第26条(各缔约方有义务真诚履行他们基于条约的义务)和27条(国际法优先于国家立法)的规定以及国际药物管制条约所昭示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20. 此外,《1961年公约》和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规定了十分严格且不可废除的大麻管制措施,在第一条(定义)中将大麻定义为麻醉品,并列入附表一,规定只能用于医药和科学目的。除了一般规定外,还规定了缔约国在大麻管制方面的具体义务(第28条)和罚则(第36条)。《1988年公约》更进一步针对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第3条),并附有不减损条款(第25条),解决了在发现与其他国际药物管制条约有任何矛盾之处时可能产生的所有争论。

  21. 麻管局承认,事实上一些缔约国的宪法框架明确赋予和保障了某些州级、区级和(或)省级权力、管辖权和下放权限。各省或结成联邦的州所通过的法规和政策是按照缔约国宪法颁布的。加入国际药物管制条约的缔约国应通过国内战略和措施,确保完全遵守条约。这些条约义务适用于每个缔约国的所有领土,包括其联邦州和(或)省。

  22. 根据国际承认的法律和惯例,以及国际药物管制公约所有缔约方的国际义务,州和(或)省级立法和(或)司法措施和行动应遵守每个国家的国际政策和义务。一个国家,无论其宪法框架和法律制度如何,若通过加入国际药物管制条约而订立了国际约定,便须确保所有州级和(或)省级政策和措施不损害其打击吸毒和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前体化学品的努力。

  23. 麻管局强调,所有缔约国的组织结构(无论是联邦、州、地区还是省)均应包含、制定并持续评价政府间协调程序的综合制度,以确保全国的药物管制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

  24. 麻管局重申,《1961年公约》和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第4条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规定“麻醉品的生产、制造、输出、输入、分配、贸易、使用及持有,以专供医药及科学上的用途为限”,该公约第35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全国层面作出安排,以便协调防止并查禁非法产销[麻醉品]的行动”。

  二. 医疗和科研用途国际管制物质的供应

  1. 麻管局再三努力提高国际社会对毒品检测实验室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必须确保他们充足获取其所需检测样品的认识。为了履行其职责,麻管局鼓励各国考虑采取措施,促进检测和参照样品的供应,同时提醒他们,此类措施必须符合国际药物管制条约的规定。

  2. 麻管局在其2005年的年度报告中探讨了该问题。512007年,麻管局发布了《供国家毒品检测实验室和国家主管当局使用的毒品和前体标准参照物进出口准则》52其中认可司法实验室的重要性,以及确保这些实验室获得其开展工作所需设施和手段的必要性,包括高质量参照物标准。在该准则中,麻管局确定了实验室及时获取参照样品最经常遇到的一些障碍,并就消除这些障碍的可能途径提供了指导。

  3. 自该准则发布以来,已经取得一些进展。各国几乎普遍承认确保检测和参照样品供应的重要性,并为此在国家和区域各级采取了许多措施。尽管取得了上述进展,但许多实验室在获取其需要的各种检测和参照样品方面仍然遇到困难和/或延误。

  4. 麻醉药品委员会对这些持续存在的困难表示关注,通过了关于确保毒品检测实验室用于科研目的的受管制物质参照和检测样品供应的第54/3号决议。在该决议中,委员会要求各会员国与麻管局及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磋商,审查国家程序,以协助毒品检测实验室获取用作检测和参照样品的国际管制物质。

  5. 该委员会在其第54/3号决议中鼓励麻管局继续努力确保科研用途的国际管制物质的充足供应,并强调了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质量保证方案对毒品分析实验室的重要性。此外,委员会请麻管局及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共同努力,建立可行的机制,促进为毒品检测实验室提供数量极少但足够的受管制物质参照和检测样品。

  6. 麻管局及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准备了两份调查问卷,从国家主管当局和毒品检测实验室收集关于持续阻碍国际管制物质检测和参照样品供应的信息,以确定消除这些障碍的方法。

  7. 毒品检测实验室提供的答复证实,许多实验室在获取他们需要的检测和参照样品方面继续遇到困难,特别是在这些样品不能从国内来源供应而必须进口时。实验室报告的四个最常见的困难涉及以下方面:装运、国家主管当局对进口的审批、清关和费用。

  8. 各国主管当局提供的答复表明,如果毒品检测实验室不了解或不完全遵守申请进口许可证的程序,许可证就可能被推迟甚至被拒绝。各国主管当局列举的常见困难涉及实验室对进口许可程序缺乏了解,进口许可证申请中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有误,以及支持性文件不足。拒绝进口或出口检测和参照样品材料最常见的理由之一是毒品检测实验室不遵循既定的程序和/或不填写表格和提供所需的文件。麻管局请各国主管当局考虑与毒品检测实验室一起努力增加对进出口许可证申请程序的了解,并在其主管部门建立联络点,以协助毒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

  9. 毒品检测实验室在调查中指出,与审批国际管制物质检测和参照样品进出口相关的手续,是这些实验室完成其工作所需样品供应的一大障碍。在寻求从同一供应商进口多种物质时,往往要求毒品检测实验室提交多个进口许可申请并为其支付费用,从而导致延误和额外的财政负担。在某些情况下,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短,拖延审批导致在毒品检测实验室完成购买之前文件到期。为了加快审批程序和降低成本,麻管局请各国主管当局考虑优先处理毒品检测实验室提交的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免收相关费用。各国主管当局还不妨向实验室提供用同一表格申请进口几种物质的可能性,以减少所要求的支持文件,确保进出口审批文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或更长时间,并指示其海关当局优先考虑毒品检测实验室的检测和参照样品装运要求。

  10. 毒品检测实验室调查的对象包括参加国际合作活动的实验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国际质量保证方案的组成部分。这项举措的参与者与非参与者相比,报告获取国际管制物质检测和参照样品困难和延误的显著减少。毒品检测实验室,特别是获取检测和参照样品受到限制的国家的毒品检测实验室,不妨考虑参加国际合作活动方案或类似的质量保证方案。麻管局鼓励有资源做到的各国政府为这些举措提供支助和充足的资源。

  11. 麻管局注意到,如果国家主管当局不了解毒品检测实验室的检测和参照样品或这些实验室所做工作的重要性,他们便可能不必要地拖延或拒绝进口,从而阻碍供应。麻管局提醒所有国家,参与购买国际管制物质检测和参照样品的各方应知道它们对毒品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至关重要并应予以合作,促进获取此类样品。提高认识可采取的措施可包括为采购和分配参照样品指定一个国家协调员;使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制度化,如成立一个机构间工作组;以及为缉获的新药物分类并将其样品分配给全国各地的实验室成立一个协调机构。

  12. 一些国家主管当局报告称,如果检测和参照样品的进口量超过向麻管局提供的该物质的估计数,他们即拒绝其进口。另一些国家主管当局则报告称,虽然此类进口未遭到拒绝,但却被推迟,直到能够向麻管局送交该物质的补充估计数。为了避免以没有考虑到毒品检测实验室需要量的估计数为根据而拒绝进口,麻管局请各国际药物管制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在确定其国际管制物质的年度需要量估计数时征求这些实验室的意见。麻管局还提醒各缔约国,如果他们原先的估计数需要增加,以满足未预料的需求,包括毒品检测实验室的需求,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提交补充估计数。

  13. 毒品检测实验室提交的答复证实,装运困难仍然是国际管制物质检测和参照样品供应的一个主要障碍。对调查作出答复的绝大多数国家主管当局表示,在国际管制物质检测和参照样品的进出口方面,他们对邮政服务和航运公司没有任何程序要求。麻管局鼓励各缔约国考虑建立关于国际管制物质检测和参照样品运输的明确要求,以避免因准则含糊而造成装运遭到不必要地拒绝,并在审批程序中行使自由裁量权。任何修订的需要量也应力求通过建立保障措施,如使用专递员,防止样品转移。

  14. 麻管局注意到,在为促进获取检测和参照样品的可能机制提出建议时,欧洲联盟一些成员国指出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受管制物质样品传输的第2001/419/JHA号决定是一个可能的模式,从中可以借鉴解决方案。该决定规定在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建立一个受管制物质样品传输系统,但须遵循某些正式的要求,例如样品拟用于侦查、调查和检控刑事犯罪或对样品的法医分析。此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为执法和司法目的所认为的必要数量。该理事会在其决定中规定指定国家联络点,这些联络点可以作为批准样品传输的唯一主管机构。发送国和接收国的国家联络点之间使用标准化表格就样品传输达成一致,并提前通知任何过境国的国家联络点。该决定指出,样品必须以安全的方式运输,并规定了被认为是安全的运输工具指南。在试图为国际一级的检测和参照样品供应问题找到解决方案时,麻管局请所有国家共享在国家和区域各级已经采取并被证明对促进增加国际管制物质检测和参照样品供应有效的最佳做法。

  15. 麻管局重申,消除国际管制物质检测和参照样品供应障碍的关键是提高认识和机构间合作,并请各国继续努力,确保向毒品检测实验室提供他们开展其不可或缺的工作所需要的手段。

  16. 总而言之,麻管局进行的调查表明,可采取一些可能的做法改进获取国际管制物质检测和参照样品,供毒品检测实验室使用。麻管局制定的准则含有一些在装运、国家主管当局审批进口、清关和费用方面克服障碍的建议。麻管局大力鼓励各国政府实施这些准则,以确保供毒品检测实验室使用的国际管制物质检测和参照样品的供应。该项调查可使麻管局确定一些可采取的其他做法,帮助改进获取这些检测和参照样品。这些做法可查询麻管局的网站(www.incb.org),以及各项准则。

  三. 新出现的滥用物质

  1. “新的精神活性物质”这一用语表明该物质属于不受制于国际管制措施但其作用类似于受管制药物的滥用物质。该用语属于一般性用语,其中列入了新出现的滥用药物,有时称作“特制药物”、“草本兴奋剂”、“研究化学品”和“合法兴奋剂”。它还列入了未必是新的但最近日益遭到滥用的物质。

  2. 在过去几年内,对新的精神活性物质所构成之危害的警告大量增加。公共卫生部门的官员和毒品管制利益攸关方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在提高人们对出现不受国际管制的新的精神活性物质的认识。麻管局2010年年度报告警告各国政府注意这一日益增加的威胁,并建议各国采取具体步骤监督新的精神活性物质的出现,以便采取意在制止这些物质的制造、出口、进口、销售和出售的国家管制措施。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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